论文摘要
柏拉图的政治哲学经历了从早期的片断(《申辩篇》、《克力托篇》)到中期的成熟(《国家篇》),再到晚期的修正、提升和转型;本文尝试对柏拉图政治哲学从冲突状态下法律与美德关系的角度予以梳理。本文的结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柏拉图政治哲学并不能用《国家篇》来概括;在《国家篇》之后,他还在《政治家》,尤其是在《法律篇》中有较大的发展。他对“苏格拉底之死”前后期的不同处理,也可以视作这种转变的另一个反映。另一方面,《法律篇》的政治哲学并不像厄奈斯特·巴克推崇的那样,其精华集中在后四卷;作者认为,在《法律篇》前五卷中,柏拉图就冲突状态说的引申与完善、立法的目标、立法的起源、法治城邦实现的契机、城邦的净化等政治哲学基本原理进行了阐发,远较后七卷具体的法律条文、政府设置具有理论价值。第二,如果说《国家篇》政治哲学的支撑点是意见(可见世界)与知识(可知世界)的二分、劳动分工以及灵魂三分说;那么,到了《法律篇》,他的政治哲学的支撑点则是基于对人性堕落的认识而提出广义冲突说:城邦、村落、家庭、人之间及其内部,无时无刻不处于冲突、敌对状态;按照柏拉图对“自然”的观点:这种冲突是由于人性堕落(不自然状态)而致,因此,冲突是不自然的;要在冲突状态达致城邦的和谐、追寻美德(arete),柏拉图迫不得已求助于法律和混合政体。第三,本文从法治还是治法、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夜间议事会”与立法者的位置等多个方面辨析了柏拉图法治城邦的性质。作者认为,与近代形式的法治国家相比,柏拉图《法律篇》中设计的法治城邦很难说达到了严格意义上的“法治”;但是,就其对法律至上性、法律的现实目标与混合政体中权力的分散与制衡等思想的论证而言,柏拉图《法律篇》设计的法治城邦无疑应划入“法治”行列,其对法律条文前的“长篇序言”和“夜间议事会”的设计,与哈耶克的“元法律原理”(mete-legal principle)颇有相通之处。第四,柏拉图《法律篇》并没有结束古典政治哲学,他在建立起古典政治哲学范式的同时,引发了更多的问题:最尖锐的莫过于“夜间议事会”与立法者在城邦中的位置。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政治哲学有批评,也有发展。第五,冲突状态下法律与美德(arete)的关系如何呢?概观《法律篇》,柏拉图基于对人性堕落和冲突状态的认识,确立了法律的价值与意义、立法的目标:注重美德的整体;然而,正如在《国家篇》、《政治家》中,知识、智慧(在一定程度上还包括教育)是追寻美德的手段,法律、混合政体也是柏拉图追寻美德的手段;因此,法治城邦的现实目标(自由、和谐与智慧)与追寻美德的价值指向构成了内在的紧张;正因为如此,柏拉图又设计了“夜间议事会”来保障法治城邦不被颠覆,保证追寻美德的价值指向不迷失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法律篇》,甚至柏拉图三篇政治哲学对话中立法者位置的尴尬,正是这种内在紧张所导致。柏拉图未能解决这个难题,后世的古典自由主义与卢梭、黑格尔、列奥·施特劳斯等同样也不成功。柏拉图三篇对话构成的政治哲学体系博大精深,本文是从冲突状态下法律与美德关系的角度进行梳理。实际上,三篇对话,尤其是《法律篇》中还有许多精彩的思想,本文未曾涉及,举其要者有:起源于《国家篇》而在《法律篇》全面阐述的“两种平等”说、国家有机体说、哲学与诗之争、涉及儿童游戏的教育理论、剧场政治、法律的至上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