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分时享有(timeshare)是将房地产业、酒店业、旅游业完美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新的商业概念。它的特点就在于把权利按照时段分割开来,成功地引入了分时共享和分时交换这两大消费理念,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分时享有开始在我国出现。由于分时享有对于我国来说是个新生事物,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研究仍处于萌芽阶段,对于开发商出售的房产权利的性质也缺乏明确的定义。事实上,从欧美国家的发展情况来看,根据不同的立法环境和行业条件选择不同的分时享有模式,对该产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为避免盲目发展和资源浪费,有必要在我国推广分时享有产业之前,先对分时享有产业所售房产的权利性质加以清晰。第一部分对欧美国家在发展分时享有中曾经出现及正在使用的各种模式进行介绍。其中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介绍所有权模式,包括分时共有权、轮流所有权及不限嗣继承地产权。其次介绍使用权模式,包括度假许可、度假租赁和俱乐部会员权。在对不同模式进行分析的同时,也对欧美国家的地产制度、物权概念作简要的阐述。第二部分将所有权模式和使用权模式的分时享有制度进行比较。列举两种模式各自存在的一些长处以及缺陷,从而为第三部分的制度选择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章节。通过前面两章对各种模式的介绍及比较,并借鉴欧美国家在分时享有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在我国应当采取何种模式的问题。本章从我国的立法环境及国际国内行业环境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在立法环境方面,笔者认为三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现阶段不适宜采用所有权模式的分时享有制度。其一,所有权模式分时享有中出现的期限所有权在多个层次与我国传统所有权理论相悖;其二、我国的物权体系在构造上与欧美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其三、我国尚无针对期限所有权的专门立法。在行业环境方面,笔者通过将所有权模式与产权式酒店作比较,揭示该模式在我国发展受到阻碍,从而得出采用使用权模式分时享有的结论。第四部分在前述分析并得出采用使用权模式分时享有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信托式的使用权模式分时享有的基本框架。在参考其他国家有关分时享有的法律法规后,提出在诸如开发商的信息披露义务、撤销权的设置、中介保管机制的设立、登记制度的完善、从事分时享有业务的信托公司资格等方面进行调整的建议。同时笔者认为,对于一些具体条款的设置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还需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