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保障条款是GATT第19条和WTO《保障措施协定》为维持多边贸易体系的稳定而设立的“安全阀”(Safety Valve)。它允许一国在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致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可采取必要之救济措施,来避免可能遭受到的损害。自愿设限乃是一种进口数量限制措施,它巧妙地规避GATT第19条“对某种产品的进口的紧急措施”保障条款的规定,其透明度低,法律地位不明确,故被称之为“灰色区域”(grey-area)措施。 自愿设限将WTO不歧视最惠国待遇扭曲为附条件最惠国待遇;将整体性互惠变成双边或者单边贸易优惠;将不歧视保障措施变成选择性保障措施;将一般性保护主义变成特定产品项目或特定产业部门保护;将自由贸易也扭曲为管理贸易、不公平贸易。此类措施的频繁使用,威胁到总协定整个法律机制的运行,成为贸易自由化的严重障碍,而其泛滥却与保障条款有着密切关系。本文试考量保障条款与自愿设限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以期通过保障条款之完善,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更好地规范自愿设限。全文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保障条款与自愿设限的基本理论。首先,界定保障条款与自愿设限的概念,明确了本文所采用术语的范围:保障条款包括GATT第19条和WTO《保障措施协定》,自愿设限是指出口国政府或厂商或者产业公会与进口国之政府或者厂商或产业公会以协议的方式由出口国或其厂商限制某项产品出口到进口国的数量;其次,对二者的历史发展做了回顾,厘清其历史脉络;再次,通过对保障条款与自愿设限的交易成本分析,探求二者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得出保障条款保障条款的存在是为解决不同时期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复杂博弈中出现的交易成本问题,而自愿设限是贸易体系不能有效解决交易成本的结果。 第二部分,GATT 1947保障条款与自愿设限的关系。首先,就GATT 1947第19条关于援用保障措施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要件进行介绍,作为下面分析的背景;其次,在前面介绍的基础上,对该条款的缺陷,诸如:缺乏对援用保障措施关键要素的明确具体界定、没有限定保障措施的形式以及补偿与报复等方面进行分析,阐释了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各成员方对该条款进行任意曲解甚至规避,导致自愿设限游离于GATT规则之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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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愿设限基本问题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