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7年4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实施办法》施行一年多来,在法律实践中为推动解决妇女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立法设置与现实需求的一些差距。本文从阐述妇女权益保障法隶属于社会法范畴的认识开始,指出国家实现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一些特别权利的保护,属社会保障权内容中的生存保障延伸权,是在解决最基本生存的基础上,国家保障国民劳动、受教育、参与社会的最低需求权的实现。对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则是妇女参与社会,获得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的重要依据和保障,在制定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中,更应注意其主体、内容和实现方式的特殊。当前国际和国内对妇女权益保护立法的现状说明,促进社会阶层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良性、有序、和谐发展的理念正逐步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在《实施办法》立法修订中,切实体现了民主参与、广纳谏言,同时妇女组织团体参政使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实施办法》的立法亮点主要有,一是明确“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管本办法的实施”,强化了政府责任;二是规定了防止就业性别歧视和加强了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劳动保护;三是立法禁止性骚扰,突破了立法的空白;四是增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内容,并对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责作出规定;五是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等经济权益。从当前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施行的成果分析,一是实现了司法判例引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实施办法》,体现了立法可操作性的增强;二是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落到实处,有效的立法设计使妇女在特殊时期的权益保护不再流于形式;三是覆盖全市的妇科疾病筛查实事项目使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群体普遍受益;四是公安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案件受理点”,为家庭暴力受害对象开辟了维权“绿色通道”。从立法不足看,一是妇女劳动权益方面,对“就业歧视”等保护性规定还不具体,社会保障权益的救济制度不尽完善,对外来从业妇女涉及“三期”保护仍是法律空白;二是妇女人身权益方面,“家庭暴力”、“性骚扰”概念界定还不明确,救济规定也存在不足,行政措施仍有滞后性;三是妇女财产权益方面,夫妻共有房产与财产分割中对妇女保障有欠缺,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还不足。通过立法规定妇女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是有效协调男女两性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因此建议从男女平等、性别公正的角度进一步审视立法执法工作,呼吁建立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社会协同机制,并对进一步完善妇女的劳动、人身、财产的权益保障法律规定提出相应的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