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旨在研究行政法视角下,体育权利与政府职责的重要内容。全文分为引论、正文和结语,全文三万余字。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体育权利概述。体育权利的真实存在是文章要解决的一大重点,对此文章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进行了判断。首先文章从权利的要素分析入手来把握权利的含义,经过论证,我们发现“体育权利”同样具备这五要素。因此,从理论上讲“体育权利”是存在的,此为理论判断。其次由国际条约和外国立法对体育权利的规定和认可,从而证明了体育权利的存在,此为现实判断。在此之上,文章对体育权利的属性进行了分析,根据我国宪法对体育的规定,可知我国宪法对体育权利的所持的保护态度,且按照学界对宪法权利三分法(自由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的一般观点,得出体育权利既是一种自由权利,又是一种社会权利,因此,其具有宪法权利的性质。第二部分政府对保障体育权利实现的职责。本部分首先要阐明的是体育权利与政府职责的关联性问题,这是建立在前文对体育权利的属性定位基础上的。由前文可知,体育权利无论是在自由权利还是社会权利的意义上,均具有宪法权利的属性,而宪法权利对国家权力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因此政府必须为一定行为,积极促进其实现。同时,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现状和市场调节的缺陷也决定了此种关联性以及政府发挥职能的必要性。在政府相应职责的论述上,文章分别对体育权利从自由权利意义和社会权利意义上阐明了政府的保障职责。自由权利强调人的个体枳利,其所确认的是个人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以排除国家意志的作用。为了达到这种目的,对政府的否定性要求必不可少,即任何人无论年龄、性别、宗教等均不得构成公民行使体育权利的限制性条件。同时,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当体育权利受到不利影响的时候,司法机构或其他独立机构享有审查的权力。社会权利不同于自由权利的特征之一就是它要求国家政府的积极干预,另一方面又要限制政府权力的运作,二者间的矛盾也就产生了对此问题的两种学说:主观说和客观说。文章在梳理各种学说的基础上,基本同意主观说中具体权利说,并采用发展和动态的方式来理解。也就是说,公民享有体育权利,即意味着政府理应对此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和现实保障,例如提供运动场所、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组织体育活动等。同时,日本的具体操作也给我们提供了借鉴,包括:强调体育权利的基本立法、重视大众体育制度的建立、支持体育社团组织活动、重视体育设施建设、致力于体育事故和体育责任的解决等。第三部分我国体育权利实现路径的构想。在前文对国外先进做法的介绍之下,反思我国对体育权利的保障,不难发现其中存在诸多弊端。笔者选取了体育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研究和体育组织职能的再定位这两个方面,分别阐释了现状,造成目前现状原因以及完善的方式。在对体育组织职能的再定位问题上,反映出我国对社会体育组织的巨大需求,其首先来自于我国居民日益增长的对体育产品的需求,其次来自于社会体育组织自身的民间性和非营利性所能产生的服务大众的特点。而造成此类组织缺失的有来自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政府权力高度集中,官民性质不分是最突出的表现。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处理好三组关系:一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认识到完全依赖二者中的任何一方都是不可行的,具体做法应当是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和社会能够办好的事情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国家体育方针,研究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加强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来。二是政府和运动项目协会的关系。应当使协会逐步成为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社团法人。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调控各单项协会,而个单项协会则按照章程、规则管理和指导全国或区域的各单项运动的开展,改变过去单纯依赖政府的模式。三是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关系。这三者实际是一个统一体,但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各自的责、权、利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国家体育总局应是纯粹的政府部门,而后两者则是纯粹的社团组织,即按照各自的章程和规则实现独立运作。在体育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问题上,存在公共体育设备设施总量和人均严重不足的弊端。其原因有三:一是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二是受管理模式单一的影响;三是受体制混乱,有“改”无“革”的原因影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文章指出要在明确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基本原则之上,转变传统观念,重新定位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认识,通过内引外联,逐步脱钩的方式,实现公共体育设施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