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猛,形式多样,一体化程度也不断加深。虽然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起步较晚,但中国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地区签订的CEPA及其相关协议,就是三地间基于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形势,并考虑中国“一国两制”和WTO“一国四席”的特殊地位的基础上签订的、符合WTO相关规定的“区际协议”。从法律性质上讲,它是一国之内两个不同关税区之间签订的区际协议,这个协议的法律性质既不同于国际法,也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元法。从经济性质上讲,CEPA建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符合WTO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例外原则的自由贸易区的特点,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自由贸易区,而是一种类自由贸易区。这种自由贸易区的成功建立和发展为两岸四地加强更紧密经贸关系,促进经贸往来提供了良好的模式。当前形势下,建立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有很多有利条件,当然也存在诸多障碍。但只要两岸四地遵循“一国两制”原则和WTO基本规则,共同努力,充分利用和发挥有利条件,排除障碍,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必将建立并取得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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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CEPA 的性质第一节 不同学说一、CEPA 是国际经济协议,具有自由贸易性质二、CEPA 不是国际条约,而是一个主权国家内统辖不同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之间达成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特殊的区际自由贸易协议三、CEPA 是受国际条约规范和调整的一国国内的法律安排第二节 CEPA 性质分析一、解读关于CEPA 性质诸多观点的分歧二、法律性质:国际条约还是国内安排,抑或是二者兼具?三、经济性质:创建区域性国家组织的经济一体化安排还是中国经济一体化安排,亦或是两者折中四、两种性质的协调第二章 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第一节 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必要性一、强化“中国”在国际经济中地位的需要二、增强中国概念下各方特殊关系的需要三、中国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的需要四、促进中国统一大业实现的需要第二节 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可能性一、香港CEPA 和澳门CEPA 的成功建立和发展二、台湾急需加入大中华经济一体化三、两岸四地间在WTO 体制下已经存在贸易优惠安排第三节 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一、建立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所面临的问题(一) 两岸四地法制差异(二) 两岸政治关系影响(三) 排除条款和安全例外条款二、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建立的法律对策第三章 结论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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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法律性质研究 ——兼论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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