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得到广泛的关注,已有的研究大多数是从具体规则和程序制度的角度出发。当然,作为一项要真正发挥其实际功效的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研究必然离不开具体规则和程序的论证和设计。但是,将股东代表诉讼放在整个公司法律制度和公司治理的大背景下来加以审视,有利于其制度的进一步的完善和价值功能的实现。本文便以一种均衡的视角对股东代表诉讼的价值加以考量,对其制度安排进行反思和研究,最终试图对我国新《公司法》刚刚确立的这一法律制度的更加完善有所补益,以期使其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本文以均衡的理念和方法为统领,同时运用了系统分析、实证分析、比较法研究、经济分析等方法,以由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思路完成了全文的论证和建构。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简单概述。文章首先界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然后对其产生和推广的历史进行了简单的考察,最后在均衡理念的指导下对其赖以存在的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由本部分的论述可以看出,股东代表诉讼一开始就是均衡理念的产物,其在世界范围内的盛行亦是为了满足公司治理结构均衡的需求;股东代表诉讼所依赖的法理同样是出于制衡的目的和均衡的理念。第二部分是股东代表诉讼功能价值的分析和考量。股东代表诉讼的直接目的和功能在于制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内部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公司免受其不法侵害,从而间接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我国公司治理难题的简单分析,可以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到,股东代表诉讼的本质价值在于其是保持公司治理特别是我国公司治理均衡的调节器。本部分的结论是,股东代表诉讼虽是公司治理这一复杂系统中一个很小的要素,但是,如果其功能价值能够实现,就会成为公司治理系统得以良性运行的重要环节。第三部分是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安排问题的研究。本部分主要研究了均衡思想指导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安排的理念,这些理念不仅是文章第四部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的指导原则,也是正确评价和实现这一制度功能价值的思想保障。另外,本部分还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对我国该制度影响较大的已有立法例进行了简单的比较和分析,这也主要是为我国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本部分由此得出结论,与其设立的初衷相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实际功效与其目的价值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其功能的良性发挥除需要完善制度本身外,更有赖于其所处的系统环境。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具体研究。本部分首先叙述和评析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过程和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现有状况。在此基础之上,文章在均衡理念的统领下,通过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具体研究,希望能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所补益。本部分的结论自然便是均衡理念下股东代表诉讼功能价值得以实现的具体规则和程序设计。本文最后的结论是,均衡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安排和具体实施的根本理念,在此理念的考量之下,新《公司法》规定的这一制度还有待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