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信托性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收益权,资管新规,穿透式审查
信托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雷继平,余学文[1](2019)在《“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分析——信托原理解释之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基础资产中抽离"收益权"概念,并围绕该资产收益权搭建交易结构,是资管业务中的常见模式(以下统称收益权资管)。资产收益权性质和外延的不确定性,使其在很多交易中具有"债务放大器"特质;在新的金融监管尺度下,对于"收益权"的法律定性,有可能成为潜在争议纠纷中的"胜负手"。(本文来源于《金融法苑》期刊2019年01期)
马荣伟[2](2019)在《信托抑或融资:结构化信托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以郝茹莎与万向信托案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结构化信托是结构化金融的一种,产品创新活跃,交易关系较为复杂。对其内部法律关系的审视,不应机械理解民商事法律规定和理论,应考虑其金融机构的性质,名实正确区分,以商事思维看待交易关系和解释合同,鼓励创新,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9年04期)
黄文奇[3](2018)在《试论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是一种叁方信托关系。信托文书在委托人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创造了一个体内信任。信托可能是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不可撤销的信任只能通过司法程序"破坏"(撤销)。信托在商业和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对信托收益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以加强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6期)
都海燕[4](2018)在《论慈善信托备案的法律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确立了慈善信托设立的备案制,取代了《信托法》中规定的公益信托设立的批准制。慈善信托的备案行为应当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慈善信托一经备案,便产生了公示公信的法律效果,并且具备了税收优惠的正当性。但由于慈善信托备案的条件没有规定,也没有具体的税收优惠标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会有一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马荣伟[5](2017)在《信托抑或融资融券:结构化信托的法律关系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结构化信托是结构化金融的一种,产品创新活跃,交易关系较为复杂。对其内部法律关系的审视,不应机械地理解民商事法律规定和理论,应考虑其金融机构的性质,名实正确区分,以商事思维看待交易关系和解释合同,鼓励创新,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金融法学家(第九辑)》期刊2017-11-11)
刘奕琳,朱晓婷,王欢欢[6](2017)在《慈善信托备案的性质和法律效果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有关于我国慈善信托的相关制度是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环节。英美等西方国家慈善信托制度起步早,发展的比较成熟,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殊国情,慈善信托起步晚,慈善法修改后对慈善信托采备案制,但是却没有厘清慈善信托备案的性质及其带来的法律效果,导致在实践中慈善信托并没有发挥其既有的作用和潜力。为了满足实践的需要以及为慈善信托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理论依据,通过对慈善信托管理体制渊源的追溯,对慈善信托的核心问题慈善信托备案的性质和法律效果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探究和准确的定位,对争议进行梳理对我国慈善信托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科学中国人》期刊2017年11期)
马荣伟[7](2017)在《信托产品非法定担保类增信措施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产品创新几乎都伴随着增信措施的应用和创新,法定担保方式属于增信的方式之一,但实践中还存在结构化、投资附加受让承诺、优先分配与补足收益约定、第叁方承诺等非法定担保类增信措施。这些增信措施与法定担保的功能相似。但是大部分增信措施较为复杂,法律关系一般具有复合性,往往交易与担保关系交叉作用,并包含大量虚伪的意思表示,其本质上体现了民商事主体的自由意志,表现了债权的特征。商事交易中经常会出现这些类似的虚伪意思表示,但并不涉及国家、集体、公共利益。如果简单依真实原则视其为无效,难免会与社会经济生活实际脱节,也会引发道德风险,因此,实践中不应轻易否定其效力。(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7年02期)
江凌[8](2016)在《我国商事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信托以其持续的经营行为区别于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在具备合同属性的基础上,以独特的资产隔离功能和内部治理机制获得了商主体地位,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现代信托的商事主体地位能够使当事人创设组织化程度各异的经营主体,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本文来源于《运城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朱庆,王丹[9](2016)在《农地信托中信托财产性质及归属谜题:困局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农地信托中信托财产的性质为何,农地信托设定后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已困扰我国学界多年。目前既有的承包权—权利转移说、承包权—权利不转移说、租赁权—权利转移说等多种学说均未能完美解决农地信托的理论谜题。农地"叁权分置"政策的提出,为解决上述谜题提供了新的机遇。将农地信托中信托财产界定为农地经营权,并将这项权利配置为"高度物权化的债权",有利于彻底解决农地信托的理论谜题。(本文来源于《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闫作远[10](2016)在《信托公司控股股东性质与经营特点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控股股东性质是公司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信托公司经营特点的关键因素。在信托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超过15万亿元人民币、信托行业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的背景下,对信托公司控股股东性质与经营特点之间的关系进行量化研究具有相关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期刊2016-02-22)
信托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结构化信托是结构化金融的一种,产品创新活跃,交易关系较为复杂。对其内部法律关系的审视,不应机械理解民商事法律规定和理论,应考虑其金融机构的性质,名实正确区分,以商事思维看待交易关系和解释合同,鼓励创新,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托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1].雷继平,余学文.“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分析——信托原理解释之路径[J].金融法苑.2019
[2].马荣伟.信托抑或融资:结构化信托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以郝茹莎与万向信托案为切入点[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9
[3].黄文奇.试论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J].法制博览.2018
[4].都海燕.论慈善信托备案的法律性质[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马荣伟.信托抑或融资融券:结构化信托的法律关系性质研究[C].金融法学家(第九辑).2017
[6].刘奕琳,朱晓婷,王欢欢.慈善信托备案的性质和法律效果问题[J].科学中国人.2017
[7].马荣伟.信托产品非法定担保类增信措施性质研究[J].财经法学.2017
[8].江凌.我国商事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地位[J].运城学院学报.2016
[9].朱庆,王丹.农地信托中信托财产性质及归属谜题:困局与出路[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10].闫作远.信托公司控股股东性质与经营特点研究[N].金融时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