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代民主宪政的运作和发展关键在于政治参与,参与是民主法制的基石。听证作为公民参与行政的重要制度,已成为当今世界法治各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听证不仅体现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在现代社会听证广泛应用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领域。听证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听证制度发源于西方国家,其在制定法上的依据可以追溯到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946年美国《行政程序法》将听证作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听证制度在法律上得以确立。德国的听证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一个典型代表。现行的《德国行政程序法》中也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行政听证在我国广泛纳入决策和执法程序,我国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中都设置了听证制度,这部法律充分重视了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再加上我国还没有制订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对行政听证的各项制度没有统一、全面的规定,因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还有一些规定需要完善。如何使这一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和发展,实现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完美结合,并使之更具备可操作性,仍是值得进一步探索的课题。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听证的界定。此部分从行政听证的概念出发,讨论了听证制度的性质和法理基础。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其种类可分为正式、非正式听证;书面、口头听证等;行政许可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不能从事特定活动,也就不能通过一定的行为取得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某些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第二部分论述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问题,主要包括的问题有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适用范围的有限;听证组织机构的不严密;听证主持人资格规定不明;行政听证主持人没有独立的地位,听证参加人范围狭窄;听证笔录效力不明;听证监督规定不明确等;第三部分从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从完善行政许可听证设定中的程序;完善行政许可听证告知制度;设定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制度;对听证程序中主动听证的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许可涉及的利益范围内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证中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同时我国可借鉴美国的行政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在我国建立一支相对独立、稳定的听证主持人队伍;对利害关系人确定的告知或通知的形式确定为书面形式,以维护听证制度的严肃性,并保证利害关系人正确、全面了解拟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