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该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责任主义要求只有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必须具备责任能力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如何追究原因自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调和与责任主义之间的矛盾,成为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核心问题。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原因自由行为概说。这部分从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入手,通过对不同观点的归纳与分析,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和范围作出界定,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分类。第二,原因自由行为的归责理论。在这一部分,笔者通过梳理和论述国内外刑法学界关于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各种学说,分析了各学说中所侧重或反映的原因自由行为的特点,得出了原因自由行为应当回归刑法一般归责原理的结论,并在此立场上论证了原因自由行为的归责理论。第三,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着手。这一部分主要通过探讨原因自由行为中实行着手的认定,以更为具体和深入地展开对原因自由行为归责理论的研究。因此,笔者首先讨论了实行着手的认定,进而以对批评意见的论述和分析为切入点,研究和论证了原因自由行为中实行着手的认定,认为原因自由行为与普通犯罪一样,都是在法益对于行为人而言失控之时为实行着手。第四,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思考。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国内的立法、司法现状,提出了我国刑法中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立法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