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毒品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历史上中华民族曾饱受毒品之害。因此,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打击特别严厉。然而在毒品犯罪的认定中,却存在有诸多的疑难问题,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就是其中之一。而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并重,为此对行为的准确定性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选取了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在运输环节查获的毒品犯罪案件,通过案例分析报告的形式,对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共五个部分,约二万五千字。第一部分:案情介绍。具体包括:案由、案件基本情况、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中就定性的不同意见及理由。第二部分:案件焦点。根据检察机关就定性的不同意见,可知本案认定的关键问题在于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而从两种分歧意见的理由可知,所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一是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二是动态持有与运输毒品的关系;三是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的证据要求。第三部分:争议和分歧意见。围绕本案的三个焦点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看法:(一)关于运输毒品罪主观故意的观点有两种:1.主观故意只包括对毒品的明知;2.主观故意不仅包括对毒品的明知,而且包括明确的运输目的。(二)关于动态持有与运输毒品的关系有两种观点:1.不承认动态持有,将主观明知的动态持有等同于运输毒品;2.动态持有不等于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可以表现为动态持有,在区分上,主张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三)关于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的证据要求有两种观点:1.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行为对象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运输行为,而运输行为非以进行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就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2.运输毒品罪的成立,除了证明行为人对毒品的明知,客观上有运输行为外,还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明确的运输意图。第四部分:研究结论。在本部分,主要是将理论知识与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相结合,通过对所选案例的分析、研究得出结论。首先对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立法等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再探讨这三个焦点问题并得出结论:(一)关于运输毒品罪主观故意问题的结论,主要是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包含对毒品的明知和运输目的两个方面,这才能更好的与相关罪名区分,提高司法操作性及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并进而就实践中对“运输”与“持有”含义的理解加以界定。(二)关于动态持有与运输毒品关系问题的结论,主要是通过对动态持有存在的分析,以及对动态持有与运输毒品的分析,得出动态持有不等同于运输。(三)关于认定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据要求的结论,基于前文所持观点,在运输毒品罪的认定上除了证明主观明知性、客观运输行为、主体资格外,还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运输目的。而在现有证据不能够或是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有运输目的,或是以进行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并达到法定数量标准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刑。在就争议焦点的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对案中姜某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为:1.姜某运输目的不明确,处于不可求证状态;2.姜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动态持有形态;3.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姜某的主观目的。此外,还就该案涉及的其他相关问题,如:该类案件亟须的立法关注与完善、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等进行简略探析。第五部分:结语。就运输环节查获的毒品犯罪案件,在定性上不能仅依据客观方面的表现,而应当更着重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入手,结合案件的具体证据,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紧紧围绕“运输”与“持有”的特有含义,判定是属于“运输”毒品或是移动状态下的毒品持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