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是对条约解释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编纂,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中,体现为一套以文本论为主导的整体性解释方法。条约解释对于WTO争端解决的意义在于,作为理解条约内容的重要手段,其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一个案件的走向和结论,也随之辅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定夺争端各方最为关切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中国影响进口汽车零部件措施案,作为中国入世后以被告身份进入专家组程序的第一案,目前己面临不利的裁决报告。选择条约解释的独特视角,具体分析该案中的难点问题,如关税与国内税的区别,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的界定,能够有利于总结中国在条约解释方面的利弊得失,进而从该案中汲取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诉讼各方在解释过程中值得称道的做法,一方面在于,突破了传统的依靠词典定义来解释术语的机械套路,另一方面是在细节问题上刨根究底,引证丰富,重视条约解释对于案件解决的指引作用。中方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单纯依赖国内政策和立法目的进行说理,对既往判例中条约解释的相关规则掌握不够充分。从而在根本上体现出,国内立法体制与国际法规则衔接上的疏漏,国内对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的重视和自我规范的意识都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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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条约解释论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论文; 争端解决机制论文; 整体性解释规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