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的撤销论文-通讯员,萧法

死亡宣告的撤销论文-通讯员,萧法

导读:本文包含了死亡宣告的撤销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杭州萧山,宣告死亡,司法鉴定中心,居委会工作

死亡宣告的撤销论文文献综述

通讯员,萧法[1](2017)在《消失13年后,“死”了的父亲又“活”回来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前段时间,杭州萧山的陶某跑到萧山法院说,“5年前被宣告死亡的父亲回来了”,要求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判决。近日,杭州萧山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了该案,查清事实后,判决恢复陶某父亲老陶的“活人”身份。2004年盛夏的一天,22岁的陶某回到家中,发(本文来源于《浙江法制报》期刊2017-08-22)

唐益[2](2017)在《宣告死亡及其撤销的法律效果》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旨在从法条解释出发,借鉴和反思已有研究成果,结合司法案例,运用利益衡量研究方法,对宣告死亡及其撤销的法律效果进行深入研究。文章主体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宣告死亡及其撤销的性质。首先辨明拟制主义和推定主义的本质区别,即当被宣告死亡人仍生存,可否通过证明其生存事实直接推翻宣告死亡判决,然后论证了宣告死亡的性质是一种法律拟制,再进一步论证了撤销死亡宣告是确定自然人在法律上仍生存的必经程序而非确认程序,当被宣告死亡人仍生存,必须由撤销死亡宣告程序来推翻此前的宣告死亡判决。第二部分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首先综述了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的法律效果之差别:一方面,前者的法律效果原则上仅及于私法领域,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及于包括公法在内的所有法律领域;另一方面,前者的法律效果之辐射范畴具有特殊性,若是被宣告死亡人仍生存,则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于除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人而言,新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会被死亡宣告所影响。然后论述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为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所需的下落不明期间届满之日,并由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再讨论了宣告死亡的人身法效果,原婚姻关系原则上终止,当然,若是其仍生存,则应从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原配偶与第叁人、被宣告死亡人与第叁人的婚姻关系叁个方面,考虑各方主观情况进行区分讨论。最后分述宣告死亡的财产法效果:当宣告死亡的财产法效果与尚生存的被宣告死亡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矛盾,应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先,但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前维持宣告死亡的财产法效果;宣告死亡可以和生理死亡一样作为侵权损害结果产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侵权赔偿责任;在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前提的保险合同中,宣告死亡是不得在约定中排除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下落不明时间即为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在死亡宣告被撤销之前,保险人不得仅凭被保险人仍生存拒付保险金。第叁部分为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效果。婚姻关系效果应从被撤销死亡宣告人与原配偶、原配偶与第叁人、被撤销死亡宣告人与第叁人的婚姻关系叁个方面,考虑各方主观情况分别讨论。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亲子关系应恢复,若是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或其子女被收养,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得以收养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解除收养,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收养关系在收养人为恶意的情形下自始无效。财产法效果方面,被继承财产的返还范围限于现存利益,利害关系人隐瞒事实致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并赔偿损失,财产返还请求权应有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仍生存的被宣告死亡人知道宣告其死亡的判决时起算;撤销死亡宣告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和保险人得要求不当得利返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金龙鑫[3](2016)在《论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界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人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现有法律对其婚姻关系只规定了结果,没有对婚姻关系的具体存续期间做规定。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以及其他人身、财产关系的规定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为基础的,立法上有必要对其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做具体规定。采用宣告死亡做出的时间作为原婚姻关系的结束时间,对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是比较合适的一种选择。(本文来源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胡胜盛[4](2014)在《浅析宣告死亡与撤销对婚姻关系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从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而这种消灭也有相对和绝对之分。当该宣告被撤销后,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也是巨大的,这涉及到被宣告死亡人、其生存配偶以及第叁人的切身利益。对此,各国法律都有所规定,然而并不完善,各有利弊,值得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5期)

伦继荣,顾苏徽[5](2009)在《关于撤销死亡宣告时对婚姻关系处理的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律的规定总会存有一些漏洞,从而弱化法律实施的效果。就本文而言,在探讨我国设立宣告死亡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基础上,指出现行法没有规定死亡宣告撤销时恶意再婚构成法律漏洞。针对该漏洞,本文则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瑞士、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撤销死亡宣告时对婚姻关系处理的规定加以分析和评估,认为我国应吸收境外立法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通过修改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或者将来在订立民法典时加以规定,以填补我国现行法所出现的漏洞。(本文来源于《中财法律评论》期刊2009年00期)

新文汇律师事务所[6](2003)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如何认定其婚姻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答: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本文来源于《解放日报》期刊2003-11-07)

王洪英[7](2002)在《意思自治在撤销死亡宣告后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从这一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法律赋予了死亡宣告撤销后被宣告死亡人以财产返还请求权。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于撤销死(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2-12-10)

李正珍[8](2000)在《论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继承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认为,继承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对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继承权,既应坚持法律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又应贯彻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予以合理解决。(本文来源于《德州师专学报》期刊2000年01期)

许冰梅,陆伟丰[9](1999)在《论宣告死亡及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宣告死亡是相对于自然死亡而言的,它是指某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推定其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制度能够消除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有利于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这一点,是无(本文来源于《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1999年02期)

胡平[10](1990)在《浅析宣告死亡撤销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宣告死亡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与其生存配偶之间各自现存的婚姻关系比较复杂。从婚姻状态上看,有的双方均未再婚,有的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从申请宣告死亡和再婚的动因分析,有的出于善意,有的出于恶意;从行为后果考察,有的属于合法行为,有的属于违法行为;从责任方面来说,有的双方均无过错,有的是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对这些错综复杂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由于我国婚姻法、民(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1990年04期)

死亡宣告的撤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文章旨在从法条解释出发,借鉴和反思已有研究成果,结合司法案例,运用利益衡量研究方法,对宣告死亡及其撤销的法律效果进行深入研究。文章主体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宣告死亡及其撤销的性质。首先辨明拟制主义和推定主义的本质区别,即当被宣告死亡人仍生存,可否通过证明其生存事实直接推翻宣告死亡判决,然后论证了宣告死亡的性质是一种法律拟制,再进一步论证了撤销死亡宣告是确定自然人在法律上仍生存的必经程序而非确认程序,当被宣告死亡人仍生存,必须由撤销死亡宣告程序来推翻此前的宣告死亡判决。第二部分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首先综述了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的法律效果之差别:一方面,前者的法律效果原则上仅及于私法领域,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及于包括公法在内的所有法律领域;另一方面,前者的法律效果之辐射范畴具有特殊性,若是被宣告死亡人仍生存,则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于除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人而言,新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会被死亡宣告所影响。然后论述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为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所需的下落不明期间届满之日,并由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再讨论了宣告死亡的人身法效果,原婚姻关系原则上终止,当然,若是其仍生存,则应从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原配偶与第叁人、被宣告死亡人与第叁人的婚姻关系叁个方面,考虑各方主观情况进行区分讨论。最后分述宣告死亡的财产法效果:当宣告死亡的财产法效果与尚生存的被宣告死亡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矛盾,应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先,但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前维持宣告死亡的财产法效果;宣告死亡可以和生理死亡一样作为侵权损害结果产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侵权赔偿责任;在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前提的保险合同中,宣告死亡是不得在约定中排除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下落不明时间即为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在死亡宣告被撤销之前,保险人不得仅凭被保险人仍生存拒付保险金。第叁部分为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效果。婚姻关系效果应从被撤销死亡宣告人与原配偶、原配偶与第叁人、被撤销死亡宣告人与第叁人的婚姻关系叁个方面,考虑各方主观情况分别讨论。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亲子关系应恢复,若是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或其子女被收养,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得以收养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解除收养,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收养关系在收养人为恶意的情形下自始无效。财产法效果方面,被继承财产的返还范围限于现存利益,利害关系人隐瞒事实致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并赔偿损失,财产返还请求权应有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仍生存的被宣告死亡人知道宣告其死亡的判决时起算;撤销死亡宣告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和保险人得要求不当得利返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死亡宣告的撤销论文参考文献

[1].通讯员,萧法.消失13年后,“死”了的父亲又“活”回来了[N].浙江法制报.2017

[2].唐益.宣告死亡及其撤销的法律效果[D].西南政法大学.2017

[3].金龙鑫.论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界定标准[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4].胡胜盛.浅析宣告死亡与撤销对婚姻关系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4

[5].伦继荣,顾苏徽.关于撤销死亡宣告时对婚姻关系处理的问题研究[J].中财法律评论.2009

[6].新文汇律师事务所.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如何认定其婚姻关系?[N].解放日报.2003

[7].王洪英.意思自治在撤销死亡宣告后的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2

[8].李正珍.论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继承权[J].德州师专学报.2000

[9].许冰梅,陆伟丰.论宣告死亡及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

[10].胡平.浅析宣告死亡撤销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原则[J].现代法学.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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