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从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我国居民以20%的税率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目的是在当时经济紧缩、存贷款差额巨大、消费市场疲软、经济得不到有效发展的情况下,推动经济增长,抑制人民储蓄,让人民把钱从银行取出来投入到消费、投资领域,同时也对高收入者征税进行转移财政支付,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以实现社会公平。 征收利息税作为我国调控国民经济、调节国民收入结构的而做出的一项宏观经济政策,其目标不仅仅应当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应当维护国民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公共政策作为政府对价值的再分配,是实施公共管理的主要途径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主要手段,它的本质应当是公共性。它应该保护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尤其是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特别是防止少数人的个别利益对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侵占。但是从利息税政策实施的效果来看它并未达到公共政策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它所导致的结果反而是贫困人受损,并没有保护到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本文从公共政策分析的角度,以对利息税的政策效应分析为基础,对比利息税征收前后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分析了我国征收利息税政策失效主要是由于配套政策不完善,政策体系不协调,从而导致了政策之间“正、反”效应的相互抵消,造成了利益流失,并提出了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设定合理税率、完善相应的医疗、保险、教育等配套政策体系是利息税政策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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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论文文献
- [1].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个人利息税 实行分段征税[J]. 现代焊接 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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