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文摘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所确立的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它是针对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先进法律制度而设立的,它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重要突破,也使得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进一步完善。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二),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基本规定。但同时我们不难发现,该制度本身仍不健全,进一步从理论上深入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的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就成为当前极有意义,又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介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立法背景、特征、功能、建立该制度的意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及建立该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是本部分论述重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早已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我国顺应国际潮流,确立该项制度,这是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是新形势下保障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要求,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加强了与国际立法的接轨,是保护婚姻家庭、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因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对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顺应审判需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介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民事责任构成。根据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应有加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发生、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构成要件。鉴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具有其特殊性,这就是我国婚姻法第46条所隐含的三个条件:一方有法定严重过错行为、另一方无过错、须因严重过错导致离婚。我们不应简单套用一般侵权行为法的构成要件,而过分强调因果关系,那样会严格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这一点本部分将通过一般侵权行为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进行阐述。第三部分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本部分主要探讨实务上的问题,介绍了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赔偿标准的确定、支付方式等。本部分就目前的法律规定予以详细论述,并对相应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第四部分介绍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主要有:一是法定情形较少。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况,而现实生活还存在大量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如因赌博、吸毒恶习、嫖娼等屡教不改导致离婚的,却不能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夫妻一方因外遇、通奸、重婚、姘居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也有增无减,因而列举性法律规定不能全部囊括对婚姻无过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二是适用范围不明确。离婚损害赔偿是适用于诉讼离婚还是适用于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亦或是两种形式的离婚均可适用,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三是赔偿标准不清,实践中难以掌握。法律未明确规定赔偿标准,全凭办案法官的自由裁量,而由于法官水平的高低不同,对案件理解认识不同,对同类型案件往往作出不一样的判决,这不利于司法统一。四是举证难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根据传统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而由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案件的特点,这方面证据当事人很难举出,必须从法律设置方面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规定。第五部分探讨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笔者从损害赔偿关系的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取证途径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文中提出应扩大法定赔偿情形,并设立兜底性条款,明确适用范围,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无过错方提出初步证据后,应适当将举证责任倒置,以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 (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 (二)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背景
  • (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及功能
  • (四)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民事责任构成
  • (一) 传统民事责任构成
  • 1、加害行为
  • 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 3、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 (二) 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 (三)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一方有法定的严重过错
  • 2、另一方无过错
  • 3、须因严重过错导致离婚
  •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 (一)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
  • (二)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 (三) 赔偿标准的确定
  • (四) 支付方式
  • 四、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 (一) 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行为的范围过于狭窄
  • (二)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甚明确
  • (三) 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标准不清,实践中难以掌握
  • (四) 举证困难,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
  • 五、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 (一) 离婚损害赔偿关系的主体
  • 1、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 2、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 (二) 扩大赔偿范围,设定兜底性条款
  • (三) 明确适用范围
  • (四) 举证责任适当倒置
  • 结束语
  • 主要参考书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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