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不是作为独立的程序,长期以来一直依附于庭前准备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被边缘化的地位。在立法的设计上,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没有抑制公诉的基本功能,现行“复印件”移送主义也没有完全达到排除法官预断的目的,因此,单就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来讲,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进行的改革是不成功的。借新一轮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契机,继续深入系统地研究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出发对刑事庭前审查程序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针对我国目前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构建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立法建议。第一章,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概述。主要介绍了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概念、特点、与相关概念的辩析和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本文所研究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专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为是否开启审判程序而对起诉进行的审查。第二章,有关国家和地区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比较研究。主要对国外主要法制发达国家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立法及实践进行比较考察,在此基础上对这些国家及地区的立法及实践进行评析。最后,笔者得出的结论是,除了日本之外,世界上主要法制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旨在防止公诉权滥用的庭前审查程序。第三章,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现状。通过对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前后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立法与实践方面的分析比较,对改革前后的立法及实践作出了评价。第四章,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重构。这部分内容是本文的重点,也是笔者探讨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出发点和目的所在。通过对我国建立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学说和对我国目前司法现状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建立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原则,并重新设计了我国建立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机构设置、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审查后的处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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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刑事庭前审查程序论文; 起诉书一本主义论文; 抑制公诉论文; 排除预断论文; 控辩平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