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摘要: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工具。司法工作人员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执行者,他们的活动直接关系到各项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统一实施,关系到依法治国能否实现。徇私枉法罪是防治刑事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规定。但是,长期以来,无论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徇私枉法罪中的许多问题认识并不一致,尤其是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和认定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就此,本文主体部分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司法工作人员与非司法工作人员两种不同主体来讨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问题。第二部分分析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枉法对象、徇私枉法罪的实质性要件、行为表现以及犯罪形态。第三部分以“明知”、犯罪目的、“徇私、徇情”入手,讨论本罪的主观罪过。第四部分从此罪认定上着手进行讨论。本文在吸收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试图从实务的角度,对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认定和处罚中存在的疑难点进行研究,试图为立法提供参考,为司法实践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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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一、类别和实质:本罪主体的司法工作人员(一) 以刑法第94条为根据的认识(二) 几种特殊人员成立徇私枉法罪主体的问题二、非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共犯(一) 非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情形(二) 政法委工作人员介入刑事活动致使枉法的共犯认定第二章 徇私枉法罪客观要件:枉法行为解析一、枉法对象:"无罪的人"与"有罪的人"二、实质性要件:"利用职务之便"三、行为表现:不同角度的考察(一) 枉法追诉与枉法裁判(二) 不作为构成本罪的情形四、犯罪形态类型:行为犯的定位第三章 徇私枉法罪主观要件:罪过内容分析一、"明知"的含义二、犯罪的目的(一) 两种对立的目的:入罪与重处、出罪与轻处(二) 间接故意的排除三、"徇私、徇情":一种行为动机的解释第四章 徇私枉法罪认定的界限——关联犯罪及其罪数问题一、关于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认识二、徇私枉法罪与相关职权犯罪的界限(一) 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二) 徇私枉法罪与报复陷害罪(三) 徇私枉法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三、徇私枉法罪与相关非职权犯罪界限(一) 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二) 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三) 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结语参考文献一、著作类二、论文类致谢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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