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简单的说,就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为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历史悠久,内容复杂,而且例外繁多。 本文选择传闻证据规则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证据规则是诉讼实践中可操作的规则,研究证据规则,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极大的现实意义。我国学者对于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的专项研究目前基本属于空白,本文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系统、深入地研究和阐述了传闻证据规则,力图能够填补对该项证据规则研究的空白,也期望能够对正在进行的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修改以及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论文第一章术语辨析。详尽分析了作为传闻证据规则核心概念的传闻和传闻证据这一概念,并对于相关概念如多重传闻、传闻中的传闻、非传闻、传来证据等作出辨析。指出,长期以来,在普通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中,传闻证据的定义呈现多元化,五花八门,莫衷一是,并没有一个所谓标准的答案。但是,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无论如何定义传闻证据,其基本要素都是一致的,即传闻证据必须是一项陈述;该陈述是在法庭之外作出的;传闻证据是一项主张,并且旨在证明这一主张的真实性。至于传闻证据规则,笔者将其定义为:如果一个证据被认定为传闻证据,并且没有法定例外情况可以适用,则该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 论文第二章传闻证据规则的起源和发展。按照时间顺序,梳理了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过程,将其分为三个时期:16世纪中期的起源时期、17至18世纪初期的重大过渡时期、以及18世纪之后的巩固时期。对于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在本章中,笔者将其限定为传闻证据规则适用范围——即其外延的发展,并不包含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设立和发展变化(有关例外的设立、发展和变化在论文第六章作详细论述)。指出其适用范围的发展经历了从适用于明示陈述(明示口头陈述、明示书面陈述、明示非语言行为)到适用于默示陈述(默示口头陈述、默示书面陈述、默示行为陈述)的过程,现代更扩展到电子传闻证据,同时指出了英国和美国的不同作法。在本章中,笔者还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相关规定的历史发展及其与普通法系的不同。 论文第三章联合国文件及外国证据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对当今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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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Abstract第一章 术语辨析第一节 传闻,传闻证据一、学理解释二、成文法上的定义三、多重传闻,传闻中的传闻四、非传闻五、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第二节 传闻证据规则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二、传闻证据规则的性质第二章 传闻证据规则的起源和发展第一节 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一、第一个时期,16世纪中期,传闻证据规则的起源时期二、第二个时期,17世纪到18世纪初,传闻证据规则的重大过渡时期三、第三个时期,18世纪,传闻证据规则的巩固时期第二节 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一、传闻证据规则适用于明示陈述二、传闻证据规则适用于默示陈述三、电子证据第三节 大陆法系相关规定的历史发展一、罗马教会法的处理方式二、大革命以后的处理方式三、大陆法系处理方式形成的原因第三章 联合国文件及外国证据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一节 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二、《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三、《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第二节 普通法系国家的传闻证据规则一、英国的传闻证据规则二、美国的传闻证据规则三、加拿大的传闻证据规则四、澳大利亚的传闻证据规则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一、法国的相关规定二、德国的相关规定第四节 意大利、日本和俄罗斯的相关规定一、意大利的传闻证据规则二、日本的传闻证据规则三、俄罗斯的相关规定第四章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第一节 香港证据法中的传闻证据规则一、香港法律制度概况二、香港证据法中的传闻证据规则第二节 澳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一、澳门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证据制度概况二、澳门刑事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第三节 台湾刑事诉讼法中的传闻证据规则一、台湾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制度概况二、台湾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三、台湾学者的观点第五章 传闻证据规则的价值第一节 传闻证据规则的内在价值—发现案件真相与实体公正一、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二、传闻证据通常不是在宣誓之后作出的三、传闻证据无法进行交叉询问四、法官和陪审团无法观察陈述者的行为举止第二节 传闻证据规则的外在价值一、传闻证据规则与程序公正二、传闻证据规则与效率三、传闻证据规则与平等武装和保护公共利益四、传闻证据规则与秩序和防止政府滥权第六章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第一节 普通法中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一、已故人的陈述二、可采纳的作为有关事情一部分的陈述三、公共文书和记录四、权威出版物中的记录五、先前程序中所作的记录第二节 英国成文法中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一、第一手书面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二、商业文件和其他文件中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去排除某些证据四、由计算机制作出来的文件五、《1988年刑事司法法》第32条A款对例外的补充第三节 美国制定法上的例外一、不必要亲自陈述的例外二、不能亲自陈述的例外三、“传闻中的传闻”的例外四、用于攻击和支持陈述者的可信性的例外五、其他例外第四节 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理由及评价一、有关传闻证据规则设置例外的理由二、对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评价第七章 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刑事诉讼第一节 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和司法状况一、立法状况二、相关司法状况(仅以刑事诉讼为视角)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二、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可行性第三节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构想一、我国学者的立法构想及对其的分析二、笔者的主张结论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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