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将我国庭审前的实体审查改成程序审查,在程序上由以前的全卷移送改为只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这种庭前审查方式的变革,对法庭的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前法官在开庭前通过对检察院移送的所有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在庭审前已经形成内心预断,开庭往往只是走一下过场。而现在法官限于移送的材料不足,无法事先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所以法官获取对整个案件事实真相的了解主要通过庭审时控辩双方的举证、相互质证、辩论来实现。因此,质证在整个庭审程序中的重要性越发凸显。质证不仅是认证的前提与基础,而且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科学完备的质证制度是诉讼顺利进行并达到目标的必要条件。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质证程序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质证的程序功能和作用远未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制度是我国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也是我国庭审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本文首先明确了刑事质证制度的涵义,指出了刑事质证的价值,即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体现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与提高诉讼效率。其次分析了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缺陷,有关刑事质证的立法简单粗陋,司法实践中质证程序流于形式,具体表现为作为质证主体的控辩双方在质证能力上不平等、质证对象狭窄、缺少质证规则和缺乏相关配套保障制度。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相应举措,主要有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质证模式;确立平等对抗质证规则、直接言词规则、全面充分质证规则、交叉询问规则、质证自愿规则和法官中立规则等六项质证规则;建立与完善相关配套保障制度,包括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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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缺陷[J]. 法制与社会 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