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前行,注册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其地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自身所代表的巨大经济价值也不断的彰显魅力。随之而来的,侵犯商标权犯罪,特别是假冒注册商标权犯罪在现实生活中伴着注册商标地位的提升而与日俱增,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使得我们在正确界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产生了很多的困难。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法规定存在着一些界限模糊的地方,要正确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就必须对相关的问题做出合理的分析界定,从而指导司法实践。本文拟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相同”和“情节严重”两个方面着手,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标准进行合理界定,并且将其与相关的行为进行区别。本文通过分析,希望能够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从而能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两个“相同”即“同一商品”和“相同商标”进行认定。在这部分中首先对“相同商品”做出理解,分清其与类似商标的界限,然后对“相同商标”的范围进行界定,特别是对其中的“基本相同商标”的界定标准进行分析。通过对中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进行比较,本人认为对我国刑事立法关于“相同商标”的界定范围过于狭窄,在今后的修改中应当对保护的范围予以扩大,特别是对于驰名商标应予以特殊的保护,将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都纳入到刑事法律保护之中。第二部分对我国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情节严重”要件的取舍进行分析。在这部分中一方面介绍了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立法规定。经过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英美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采用了行为本位的立法模式,对“情节严重”问题并未在犯罪构成方面予以要求。另一方面从我国对商标权保护立法的沿革入手,进一步阐明我国法律对于“情节严重”的相关规定情况。最后根据上述中外的相关立法规定,本人认为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法来说,我国完全可以摒弃现行的结果本位主义模式,转而采用行为本位立法模式,从而使我国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法网更为严密。第三部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侵犯商标权犯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假冒装潢行为,影射商标行为,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进行分析对比,找出其中的差别,对它们进行合理的界定。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正确认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相关的犯罪、违法行为,从而提高对应当由刑法处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打击准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