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一种对政府权力进行规制和约束的新型现代行政制度,行政问责制受到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我国将行政问责制度化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加强对行政问责制的深入分析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问责”古而有之,中国古代大量的管理制度设计都蕴含着简单纯朴的问责思想,大量典籍中也记载着鲜活的问责案例,但是这些“问责”只是封建时期的专制问责,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和问责依据,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问责是有很大差异的。问责制的建设,无论从人民主权学说、委托代理理论、社会契约论,还是公共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法治善治理论中,都能找到深刻的理论根据和渊源。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国内学界对问责制的理论研究层出不穷,学者们从各自视角提出了不同的路径和观点,虽然有的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但缺对于我国固有的问责理念和当下的问责实践产生了巨大冲击。自2003年“问责风暴”以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积极开展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与现代西方先进的问责理念和制度设计相比,与当前我国民众的问责期盼相比,与民主法治国家、责任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不完善、问责环境不利、机制不健全、主客体界定不清晰、范围过于狭窄、程序不规范等方面,民众对问责制也存在诸多误解和偏见。可喜的是,通过一些地方问责制的改革与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以济南市为例,其在问责制的实践探索中通过完善问责机制、改善问责环境、实施重点领域问责三方面的探索,形成了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为依托,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为问责渠道的有效治理模式,对我国问责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系统分析、文献研究等方法,从问责制的涵义和历史沿革谈起,梳理了问责制的理论基石及国内外实践和理论研究现状,归纳了济南行政问责的基本做法和实践启示,分析了当前问责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文认为,当前我国问责制建设要从改善问责环境、完善问责法律规范、优化问责要素三个方面着手改革。其中,培育环境是文化基础,是先决条件;完善问责机制是法律制度基础,是根本途径;优化问责要素是实践过程基础,是必由之路。只有三方面共同作用,才能建立我国新型的现代问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