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指导作为当代新型行政管理的一种柔性监管方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受到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的重视和广泛运用,将之作为政府实现产业政策和利益协调的重要手段。特别是行政指导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事务中日益显出其特殊的功效性和适应性,因而在行政事务实践中被我国行政主体广泛应用。然而迄今为止,行政指导仍处于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研究范畴的边缘地带,有关行政指导的研究仍比较滞后,有关行政指导的立法在我国严重缺失,这与其在现代行政管理实践事务中日益重要的地位不相适应,与“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国际化发展要求也不相适应。因此,加强对行政指导制度的研究和立法势在必行,相信旅游行政监管领域也不会例外。这就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所在。当前旅游行政法研究相对滞后,有关“旅游行政监管”和“旅游行政指导”的学术研究微乎其微。为了使本文的论证有理有据,笔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立足于旅游行政监管实践和旅游行政指导立法现状,并结合旅游法和行政法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在本文中,全文共分五部分,包括引言、中间三章和结语。其中中间三章的第一章首先从旅游行政监管的基本范畴开始,先对旅游行政监管作一个明确的界定,同时对我国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行政监管现状进行深入的考察,从而提出在旅游市场监管中加强行政指导的运用,已成为解决当前旅游行政监管问题的首选途径;第二章主要从旅游产业的特殊性、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旅游立法不足、解决旅游行政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方面论证了当前旅游行政管理领域要求旅游行政监管加强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同时从旅游行政监管主体和旅游行政相对人的两个角度分别分析了我国存在适于在旅游行政监管中运用旅游行政指导的社会条件,论证了当今我国在旅游行政监管中运用行政指导的可行性;第三章立足于海南旅游行政监管的实践,并结合行政指导的一般理论,提出了健全建立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咨询制度、旅游安全提示制度、旅游激励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五项应用性较强的旅游行政指导制度;同时提出完善旅游行政指导相关立法的对策,即可对行政指导作出专门规定或者在相关旅游的法律法规中及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做出相应规定两种完善途径。另外,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秩序的有序运行,建立旅游长效机制,旅游行政监管应实现对旅游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文中针对建立健全旅游行政指导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控制提出了建议。本文所作的辨析和论证,期望能为实践中规范旅游行政指导行为和立法中建立健全旅游行政指导制度提供可行的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