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立法完善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立法完善

论文摘要

缓刑作为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行刑方式,是我国刑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缓刑制度在促使罪犯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减少司法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但与国外一些缓刑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制度发展缓慢,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也不尽如人意,缓刑制度的滞后具体表现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作为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摆在我们面前,这就要求我们充分意识到缓刑等非监禁刑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笔者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以全新的思维方式和比较的研究方法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约3万字。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缓刑制度内涵的界定。该部分首先阐述了缓刑制度的概念、性质、适用的范围、自身所具备的优势以及当今世界上其他国家对缓刑制度的评价。其次,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缓刑制度的产生及发展为着眼点,分别介绍了这两大法系缓刑制度各自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分析两大法系缓刑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缓刑制度的解析。笔者分别从缓刑立法及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对我国现行缓刑制度进行解析。立法方面首先论述了我国缓刑的种类,我国缓刑类型过于单一,并且,在实践中,将附条件暂缓执行制不加区分的适用于所有的缓刑犯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其次,缓刑适用条件的实质条件也不尽完善,表现为:“悔罪表现”的具体含义不明确;“不致再危害社会”一语缺乏科学的评判标准。在刑种条件方面,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对罚金刑可以适用缓刑,这使得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缓刑制度价值的发挥。对于排除条件而言,笔者建议,将累犯只作为缓刑裁判量化指标中的一个否定性因素,而不是仅凭累犯这一点就排除了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最后,笔者指出缓刑指示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立法没有体现出刑罚个别化思想,对于所有的缓刑犯适用的缓刑指示千篇一律。缓刑司法实践方面,笔者分别从四方面指出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考察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监管工作中的管理缺失;我国缓刑的适用随意性太强以及缓刑撤销制度规定不明确。第三部分,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笔者从缓刑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展开论述。在缓刑实体法方面,笔者提出如下建议:第一,修改缓刑适用实质性条件,将刑法第72条修改为:“根据缓刑委员出示的判前调查报告,结合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采用判前报告制度来弥补现行制度的弊端,对缓刑犯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科学预测。第二,增设缓刑种类,改变我国缓刑类型过于单一的现状。针对不同的缓刑犯增设刑罚缓宣告缓刑和消除犯罪记录的刑罚缓宣告缓刑。对于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以及经过缓刑判前调查确定为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缓刑犯适用刑罚缓宣告缓刑;对于在缓刑期间不仅履行了缓刑义务,而且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犯罪人适用消除犯罪记录的刑罚缓宣告缓刑。第三,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在我国设立罚金刑缓刑制度。将刑法第72条修改为:“对于判处罚金、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缓刑委员出示的判前调查报告,结合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四,增加缓刑负担的规定。第五,完善我国目前关于缓刑指示的规定。笔者建议将我国缓刑指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各部分将所须遵守事项明确加以列举:一部分是所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都应当遵守的,如接受缓刑监督机关的传召、定期向监督机关汇报活动情况、离开居住城市要得到监督机关的批准等,在这里笔者强烈建议将参加社区服务增加到所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都应当遵守的规定当中去。另一部分则不是每个缓刑犯都必须遵守的,而是法官根据每个缓刑犯具体情况的不同在所列事项中加以选择对其适用,这样就可以突出缓刑改造的针对性,更有利于缓刑特殊预防的实现。在程序法方面,本文提出了以下的立法建议:第一,设立缓刑委员会,该机构除了制定判前调查报告、监督缓刑犯以外,还负有矫正缓刑犯心理问题的职能,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的缓刑委员会中应增设一个部门——心理矫正中心,该中心应当设立专职的心理矫正工作人员,其工作任务主要是具体开展对缓刑犯的心理矫正和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缓刑犯的心理矫正工作。第二,建立缓刑听证制度;第三,缓刑撤销制度的完善。笔者建议,对于缓刑犯在考验期内的再犯问题,应区别新罪的性质、情节、罪过形式、被缓刑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综合考虑。将刑法第77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且所犯新罪为严重的故意犯罪的,由缓刑官建议法官撤销缓刑。”“若所犯新罪虽为故意犯罪但情节轻微,且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小或者所犯新罪为过失犯罪,应当依法采取更为严格的缓刑指示。”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缓刑制度概述
  • 一、缓刑制度的内涵
  • (一) 缓刑的概念
  • (二) 缓刑的性质
  • 二、缓刑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英美法系的缓刑制度
  • (二) 大陆法系的缓刑制度
  • (三) 我国缓刑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第二部分 对我国现行缓刑制度的解析
  • 一、缓刑制度的立法
  • (一) 缓刑的种类
  • (二) 缓刑的适用条件
  • (三) 我国的缓刑指示
  • 二、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 考察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
  • (二) 监管工作中的管理缺失
  • (三) 我国缓刑的适用随意性太强
  • (四) 缓刑撤销制度规定不明确
  • 第三部分 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缓刑制度在实体法方面的完善
  • (一) 实质性条件的修改与完善
  • (二) 增设缓刑种类
  • (三) 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
  • (四) 增加缓刑负担的规定
  • (五) 完善我国目前关于缓刑指示的规定
  • 二、缓刑制度在程序法方面的完善
  • (一) 设立缓刑委员会
  • (二) 建立缓刑听证制度
  • (三) 缓刑撤销制度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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