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有效性问题研究

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有效性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租约提单是根据租约签发的提单,通常载明一条并入条款,援引租船合同的条款,以期将租约的内容适用于提单。通过并入条款,租约提单成为联系提单与租约的纽带,将性质不同的租约与提单合并在一起,并将租约提单当事人与租约当事人联系起来,且往往意图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仲裁条款本身以意思自治为基石,且具有独立性。租约提单的并入条款本身属于格式条款,它能否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如能并入,并入的租约仲裁条款是否能够构成租约提单当事人之间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并对相应的租约提单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有关仲裁的1958年《纽约公约》、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及调整提单法律关系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国际公约都没有明确规定,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亦各有差异,由此产生诸多争议。本文拟依照合同法、仲裁法、海商法等基本原理,比较相关的各国立法以及国际公约,结合租约提单并入租约仲裁条款的特点,以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自治性为基础,通过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原理,研究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能否成立仲裁协议的一般要件及其生效要件,进而分析其对不同提单当事人的有效性等问题,得出自己的结论,提出自己的见解或建议,以期对相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仲裁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论文目录

  • 摘要
  • 绪言
  • 第一章 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确立
  • 一、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成立仲裁协议的一般要件
  • 二、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成立仲裁协议的一般过程
  • (一) 关于并入租约仲裁条款的要约
  • (二) 关于并入租约仲裁条款的承诺
  • 三、租约提单的并入条款能否成立一项仲裁协议
  • (一) 租约提单的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系并入租约的承租人之情形
  • (二) 租约提单的托运人为并入租约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单承运人为并入租约的承租人之情形
  • (三) 租约提单的托运人为并入租约的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承运人为并入租约的出租人之情形
  • (四) 租约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系托运人以外的第三人之情形
  • 第二章 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
  • 一、要件之一──是否具备并入租约仲裁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 (一) 必须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二) 限制意思自由的情形
  • (三) 法律能否强制缔结仲裁协议
  • 二、要件之二──是否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 (一) 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的法律要求
  • (二) 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的界定
  • (三) 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是否符合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
  • 第三章 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有效性分析
  • 一、判断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性的大原则
  • (一) 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
  • (二) 契约相对性原则
  • 二、提单与租约当事人法律身份重合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 三、提单与租约当事人法律身份相异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 [1].浅议并入租约提单的仲裁条款[J]. 法制与社会 2012(22)
    • [2].租约提单下船东留置权的行使,兼议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的修改[J]. 法制与社会 20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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