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公司治理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热点研究问题。然而,现有公司治理理论基本上是以伯利一米恩斯假说中提出的两权分离理论,即所有权和经营权(或控制权)分离的理论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以两权分离理论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理论暗含了这样一个逻辑:即公司是股东的或者是利益相关者的财产,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是保护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防止经营者对股东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背离。所以在初始研究界定,研究初衷是为了实现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衡,注重的是作为失去控制权的所有者(股东)如何使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为其实现最大利益行事。发展到后来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只是扩大了所有者的范畴,从而发展为研究以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主的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这种以权力配置和制衡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理论更多地是注重公司的经营者、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安排,使经营者的行为不违背股东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帕累托最优。这是一种经济学的进路。但这种进路中的公司治理理论只关注公司的组织性,而无视公司的主体性。公司治理是现代公司出现后的产物。现代公司最典型的特征是随着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确立了公司的法人地位,产生了公司法人特性。公司法人具有主体性,作为市场主体和责任主体存在着,不再是自然人获取资源的中介,而公司中的自然人不再是市场主体和责任主体。公司法人的主体性暗含着公司利益的独立性。同时,公司法人具有组织性,这表明作为组织体的公司具有对自然人的依附性,其利益的实现必然要依靠公司中的自然人来实现。公司法人的这一特性暗含着公司法人悖论:即自然人的存在是公司利益实现的关键,但自然人也是公司利益遭受侵蚀的根源。公司法人悖论使公司治理凸显出来。所以本论文以公司法人特性为研究出发点,引入了公司法人主体性,修正了现有公司治理理论单方面从公司的组织性出发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局限,提出公司的主体性和组织性并存构成的公司法人特性是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重要逻辑起点。公司的主体性与组织性并存,使公司组织中的利益关系变得极为复杂,这样也创造了一种与旧有理论不同的分析路径:对公司治理的研究不再仅从公司的组织性出发,而须以公司的主体性与组织性为出发点。论文在研究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创新体现在:(1)提出公司法人的特性是主体性与组织性并存,公司法人财产权实现了公司的“完人化”。论文从研究公司法人入手,通过对公司法人本质的再探究,提出公司法人的本质在于公司法人是非人类的人。公司法人的这一本质规定着公司法人的特性是主体性与组织性并存。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主体性的集中体现。在探讨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过程中,提出公司法人财产权在法律上的确立实现了股东股份的可转让性,导致了公司与股东的分离性与关联性,增强了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成为完整意义上的主体,同时使公司法人治理与其他法人治理区别开来。(2)重新界定了公司治理中的代理关系和利益关系。基于公司法人特性分析的基础上,论文对公司治理中的代理关系进行了重新界定,提出股东与公司之间是法定代理关系,而公司组织机构与公司之间则是一种代表关系。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实现其法定代理权。股东与公司的法定代理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分离性与关联性,使公司股东、而不是债权人组成的股东(大)会对关乎公司根本存亡的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作为市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公司组织在其经营过程中,随着经营活动的不断扩张、影响也日益深远,在公司主体性与组织性并存的情况下,围绕着公司在公司内外形成了一个关系错综复杂、利益又息息相关的利益集合体,这就是公司利益。公司利益的复杂性与自然人利益的多样性使公司与公司组织中的自然人存在利益依存的同时也存在利益冲突。(3)提出公司治理的横向困境和纵向困境。通过对公司中的利益关系进行界定,提出公司与公司组织中的自然人存在利益依存,意味着公司利益与公司组织中自然人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组织中自然人以公司利益的实现作为共同目标,形成以公司利益为中心的向心力。但自然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决定了组织合作困境的存在,造成有组织的无序状态。同时,公司与公司组织中的自然人存在利益冲突,意味着公司利益与公司组织中自然人的利益并不只是一致,容易产生离心力,自然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而且由于公司的组织性和公司对自然人的依赖性,更加大了自然人的组织机会主义行为,自然人是侵蚀公司利益的根源。这些引发了公司治理的横向困境和纵向困境。因此,论文认为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是在公司法人特性下,促进组织中自然人的合作以实现公司利益,同时防止股东等公司组织中的自然人对公司利益的侵害,保障公司利益。(4)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困境建构了不同的公司治理之道。由于公司的组织性,公司利益与行为的实现必然需要依赖自然人之间的合作,但自然人之间存在合作困境,组织关系资本使组织中自然人之间的合作具有了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论文引入了组织关系资本,并提出了组织关系资本的培植途径。公司主体性与公司组织性的并存,使组织机会主义不可避免存在,自然人是公司利益遭受侵蚀的根源,由于组织的较好处境只有在每个人都非理性的行为时才能达到,这就需要一种强制力量,论文提出法律制度约束具有可置信威胁。为了保障公司利益,需要完善公司法律制度,主要是完善公司监督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