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 我国仲裁裁决撤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论文类型: 硕士论文
论文专业: 国际法
作者: 王唯骏
导师: 刘晓红
关键词: 裁决撤销,司法审查,撤销担保,可仲裁性,公共利益窄化,重新仲裁
文献来源: 华东政法学院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仲裁裁决撤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法院对于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核心环节,是衡量仲裁效率价值与司法公正价值是否和谐的标尺。通过国家对于仲裁裁决撤销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可以感知一国对于仲裁的主导政策,宏观上评估仲裁所处的法制环境。我国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首次在中国确立了仲裁裁决撤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并在立法上体现了针对国内裁决与涉外裁决不同审查标准的“双轨制”原则。《仲裁法》实施以来,仲裁法律关于这一司法程序的原则性规定在理解层面以及操作层面上的缺陷日益显现,从而引发了学者们围绕法院在仲裁裁决撤销审查中如何行使监督权的问题产生诸多争论,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法院相关立法以及审判实践的完善。本文拟从学理、立法及司法的角度对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的司法审查制度作一探讨,并结合仲裁国际公约以及他国成熟仲裁立法,对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些微建议。全文共四章,六万余字。第一章为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理论。简要说明法院对于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其历史发展阶段,并指出仲裁裁决撤销的司法审查是仲裁司法监督的核心环节。同时,还就世界范围内撤销仲裁裁决的立法分类和发展趋势进行了阐述,为下文评述我国仲裁相关法律规定与案例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为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具体程序。本章对于我国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法律规定以及实践操作逐一作出评述。特别指出,受“重实体轻程序”法律文化的影响,我国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程序规定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亟待完善。第三章为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本章结合我国仲裁的立法现状,从仲裁裁决的可仲裁性、程序性问题、实体性问题以及公共利益四个方面,对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评述。并且,参考我国法院近年来的相关案例,就撤销审查的司法实践归纳出“超裁”审查的目标限于裁决主文、“仲裁程序的实体公证性论”以及“公共利益”审查慎之又慎的三项原则。第四章为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结果与救济。简要分析了法院撤销裁决司法审查的四种结果,特别针对重新仲裁制度的具体规定与国际先进立法经验进行了对比,并对该制度深远的立法价值予以充分褒扬。本章最后还对撤销仲裁裁决审查不当的司法救济提出了个人建议。
论文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及立法
第一节 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阶段
二、仲裁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第二节 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法律意义及效力
一、撤销仲裁裁决是司法审查的核心
二、撤销程序决定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分类
第四节 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 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具体程序
第一节 撤销裁决程序的当事人
一、撤销裁决程序的启动人
二、撤销裁决程序的相对人
第二节 仲裁庭在撤销裁决程序中的角色
第三节 撤销裁决的程序事宜
一、撤销裁决的申请期限
二、撤销裁决程序的管辖法院
三、撤销裁决的审理方式
四、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诉讼费用
第四节 撤销仲裁裁决的预告制度
第五节 撤销仲裁裁决的担保制度
第三章 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
第一节 对仲裁裁决的可仲裁性的审查
第二节 对仲裁裁决程序性问题的审查
一、对仲裁管辖权的审查
二、对仲裁庭审理范围的审查
三、对仲裁程序的审查
四、对仲裁员行为的审查
第三节 公共利益审查
一、公共利益的涵义
二、公共利益抗辩的适用
三、公共利益抗辩的立法现状
四、实践中公共利益抗辩的窄化趋势
第四节 我国对仲裁裁决实体问题的审查
一、内国仲裁监督与涉外仲裁监督“分轨”制度
二、法院审查实体问题的范围与事项限制
第五节 我国撤销仲裁裁决审查范围的实证及其评述
一、“超裁”审查的目标仅为裁决主文
二、“程序违法”审查的趋势—“仲裁程序的实体公证性论”
三、“公共利益”审查慎之又慎的原则
第四章 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结果与救济
第一节 撤销裁决司法审查的结果
第二节 发回重新仲裁的制度
一、重新仲裁含义和立法价值
二、法院决定发回重新仲裁的条件
三、重新仲裁的审理主体
四、重新仲裁的审理范围
第三节 撤销仲裁裁决审查不当的司法救济
一、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不当的表现及原因
二、撤销仲裁裁决之司法审查结果的上诉制度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 2007-10-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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