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论文-王川,翟珺

妨害作证罪论文-王川,翟珺

导读:本文包含了妨害作证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侦查阶段,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陈述笔录,有期徒刑,强奸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妨害作证罪论文文献综述

王川,翟珺[1](2019)在《当庭翻证 指使者与证人均获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四名证人在对一起强奸案出庭作证时,证言竟与侦查阶段截然相反。经查,四人之所以当庭翻证,是受人指使。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聚餐后发生强奸案被害人是否醉酒成关键2017年6月16日晚,某公司举行集体聚会活动(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9-03-29)

宋哲[2](2018)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行为设置体现了立法者对律师这个职业群体的提防。这种立法上的防范不仅维护了控方证言的稳定性,而且还替控方进一步扫除了公诉成功的障碍。如果不从根本上触动本罪背后涉及到的利益因素,那么任何试图对本罪进行修改甚至废除的努力都将是徒劳无功的。问题的提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自1997年第一次出现在刑法典中以(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8年17期)

叶良芳[3](2018)在《程序视角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诱导被告人虚假陈述的行为,并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基于法条主义的严格解释立场,这一行为并不符合《刑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的叁种行为类型之一。而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视角考察,基于案件事实查明和律师辩护制度维系两大价值目标的利益衡量,同样也能够得出这一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本文来源于《江淮论坛》期刊2018年04期)

张能[4](2018)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妨害作证罪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属于妨害作证罪的主体,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无论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只要实施(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4-23)

纪智媛[5](2016)在《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法律研究——以李庄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正常的诉讼活动,还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司法权威的树立。作为辩护人或者是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同时,他们也应当履行自身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本文着重对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期维护辩护人、证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而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12期)

薛敬尧[6](2016)在《论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了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但该法律条文在适用上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由于该条不当适用导致许多律师蒙冤入狱。本文从本罪的概念与所保护的法益出发,详细考察了关于其犯罪构成的国内外的不同观点,得出了本罪兼具行为犯与结果犯的结论。除此之外,本文也论及本罪的共同犯罪中关于如何定罪的问题。最后结合对上述问题的探讨,进而从立法角度论述本条规定中所存在的缺陷以及与相关法条之间的冲突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促进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3期)

王方宝[7](2016)在《李××妨害作证罪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妨害作证罪的增设对打击妨害作证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稳定尤其是保障司法机关的正常起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关于妨害作证罪的规定还存在许多实践性缺陷,导致妨害作证罪在具体的案例应用中还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本文李某某妨害作证罪的案件分析为例,对完善我国妨害作证罪加以研究,以此指导司法实践,实现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目标。(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10期)

吉冠浩[8](2016)在《读解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以指导案例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将视角转向中国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从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中概括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理论问题,较以往研究具有优势。《刑法》第306条不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但是需要通过具体危险犯对之进行限缩。对于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主观故意的把握,关键在于对"引诱行为"之界定,此界定需要以"广义利益引诱说"以及与"威胁"具有等置性为标准。此外,本罪中的"证人"应包括被害人。而2012刑诉法修改对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影响,为法律人变得愈加博爱提供了契机。(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6年02期)

刘耀炜[9](2016)在《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制订之初就引发了巨大争议,而在司法实践的判例中,更是出现了罪与非罪界限不一、构成要件行为缺乏统一认识的问题,尤其是“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认定争论不一,因此,合理解释本罪构成要件的要素,对于维护罪刑法定自然意义非凡。笔者选取了叁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对于案例涉及的构成要件的伪造证据行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行为、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进行讨论分析,并结合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对于合理适用本罪提出了叁个方面的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讲述本罪的研究价值、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案例介绍,选取了争议较大的钱丽新伪造证据、李庄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案和李庄漏罪案,引出了本罪认定中,引诱行为认定、妨害作证与伪造证据行为界定、证人内涵、行为犯和结果犯的争议问题。第叁部分是对于问题的研究分析。笔者从刑法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角度出发,结合刑法保护法益的价值取向,区分了伪造证据行为和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区别,分析了客观说作为认定是否作伪证标准的合理性,提出以引诱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到证人的自由意志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并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是否包含危害结果,以及对本罪的既遂标准的争议进行了讨论,认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并进行了论证。最后,简单论述了本罪存在的合理性,并对主张修改立法的论点进行了反驳,提出从解释学的角度完善本罪适用维护罪刑法定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6-06-03)

刘洁[10](2015)在《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随着虚假诉讼案件的增多,妨害作证和帮助伪造证据两种相似的违法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对这两种行为的依法制裁,事关法院的诉讼秩序能否正常进行,因此如何区分其异同显然必要。就司法实践而言,两罪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客观(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5-05-22)

妨害作证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行为设置体现了立法者对律师这个职业群体的提防。这种立法上的防范不仅维护了控方证言的稳定性,而且还替控方进一步扫除了公诉成功的障碍。如果不从根本上触动本罪背后涉及到的利益因素,那么任何试图对本罪进行修改甚至废除的努力都将是徒劳无功的。问题的提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自1997年第一次出现在刑法典中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妨害作证罪论文参考文献

[1].王川,翟珺.当庭翻证指使者与证人均获刑[N].上海法治报.2019

[2].宋哲.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反思[J].人民法治.2018

[3].叶良芳.程序视角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解释[J].江淮论坛.2018

[4].张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妨害作证罪主体[N].检察日报.2018

[5].纪智媛.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法律研究——以李庄案为例[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

[6].薛敬尧.论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J].法制博览.2016

[7].王方宝.李××妨害作证罪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

[8].吉冠浩.读解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以指导案例为研究对象[J].交大法学.2016

[9].刘耀炜.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6

[10].刘洁.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区别[N].江苏法制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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