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建构在一定的基础之上,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和时代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于理论指导的需要更为重要。近年来,围绕着行政法理论基础这一问题,我国行政法学界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讨论,形成了很多不同的观点与学说。但是理论界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范畴界定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诸多观点的争鸣使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定位的抉择变得更加扑朔迷离。本文认为行政法理论基础是指对一国特定时期内的有关行政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法律实践具有指导力、渗透力和浓缩力的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基石。行政法理论基础具有社会时代变迁性和较长时期的阶段稳定性等两大特性。同时,本文在对以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主要模式进行批判性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刻反思与重新定位。批判了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主要存在着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公共权力论、政府法治论等几种理论模式,在合理借鉴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行政权服务属性的阐释以及行政法服务精神的理论与实证分析,对服务论作为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进行了逻辑推演。服务论作为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