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攻坚阶段,而与转型相配套的各种体制和机制还没有完善并健全,因此公共权力就得不到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滥用权力就有了滋生和蔓延的土壤。滥用权力动摇的不仅仅是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其直接的危害则是侵害公共利益,瓦解行政权力赖以生存的基础。建立健全有效的问责制度,把权力置于经常、有效的监督控制之中,填补我国政府官员的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长期不被监督的空白,这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对重塑政府形象、优化公务员队伍、密切干群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行政问责制是西方政治文明的产物,在经历了一段很长历史时期的问责实践,行政问责已经在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它能够行之有效的把公共权力置于体系的监督之下,追究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否定性后果,督促政府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提高效能,减少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因此,如何构建一个符合我国特色的行政问责制度就显得迫在眉睫。本文的落脚点是探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是把理论紧密的同行政实践结合的需要,理清基础的构成要素,使制度的构建有据可循,使问责行为有法可依,使人民监督行政有的放矢。搞清楚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不仅仅是为了检验现有的行政问责的理论是否符合新时期行政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更是为了使行政问责有序、良性、有效的运行,来监督、规制和惩戒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使行政人员能够真正意识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道理。使他们树立高度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兢兢业业的服务,踏踏实实的工作,从根本上破除行政领域惯有的“官本位”和“不作为”,提高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因此,本文研究的目的是为了理清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基础,通过理清这个系统的要素构成及他们的功能,来说明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应该在怎样的基础上合法、良性、有效的运行,来实现监督、规制和惩戒问责客体的目标。任何理论体系都是构建在一定的基础之上,作为指导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理论体系也不例外。我们只有充分的认识了基础,才能够把握住其中的规律,才能够保证我们的理论是科学的,才能够保证我们的制度设计是合理的,才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制度得到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