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保安处分是近代刑法改革的产物,是对传统刑法制度的革新。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保安处分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作为刑罚制度的一个补充,保安处分与刑罚密切配合,为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正因如此,一百多年来,特别是从二战后兴起的世界刑法改革以来,保安处分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得以逐步确立,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国现行刑法典当中并未明确和系统地规定保安处分制度,只是在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中有类似保安处分的措施存在,但这些措施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何对中国现行法中的保安措施进行梳理整合,是当代中国刑法革新的重要课题,也是中国刑法顺应世界刑法改革和发展潮流的必由之路。本文对保安处分制度及我国现行法中的保安措施作了粗浅的探析,并对如何构建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等问题作了一些探讨性地论述。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保安处分概述。首先对保安处分的概念和历史沿革进行了阐述。该部分把保安处分的发展历史分为四个时期:萌芽时期、初创时期、发展时期以及完善时期。其次阐述了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认为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包括:哲学基础——实证学派的哲学观点;法哲学基础——带会连带主义和经济主义原则;刑事理论基础——社会防卫论。这些理论都直接或间接地对保安处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最后阐述了保安处分的性质也即其在刑法上与刑罚的关系。第二部分: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对象及基本类型。首先阐述了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并把其适用条件分为共同适用条件和特别适用条件两种。其中共同适用条件应包括主观要件即被处分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客观要件即违法行为。而特别适用条件由各国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不同的规定。其次阐述了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将其分为以人为对象的保安处分和以物为对象的保安处分。前者包括无责任能力人和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特种危险性犯人、刑罚不适应者、未成年犯和法人。后者包括具有诱导犯罪发生性质的物和过去犯罪的残存危险物。最后阐述了保安处分的基本类型,将其分为对人的保安处分和对物的保安处分。对人的保安处分主要有监护处分、矫正处分、劳作处分及保安监禁等。对物的保安处分主要有没收和善行保证。第三部分:我国现行法中的保安措施。首先阐述了我国现行法中保安措施的性质和种类。该部分对我国现行法上的保安措施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它们是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我国现行法中的保安措施的种类分主要有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强制治疗及强制禁戒等。其次对我国现行法中保安措施进行了评价,认为其存在立法化不足,政策性较强、司法化不足,行政权利过于集中、程序化不足、系统化不足、改善手段比较单一、缺乏法律监督等弊端。第四部分:保安处分在我国的构建。首先阐述了保安处分在我国应予刑事立法化,主要因为我国已经具备了保安处分刑事立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对如何构建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进行了阐述。认为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应以二元制立法例为基础,以处分法定原则、必要性与相当性原则以及教育为主、排害为辅的原则为指导,以主客观条件同时具备为适用要件。为了更好的发挥保安处分的功能,笔者认为还必须采用灵活的罚则模式,并制定申请、裁判、执行、监督等完备的刑事司法程序,同时设置教养处分、少年保护、强制治疗等合理的保安处分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