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以合并、取得股份或资产,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对社会经济发展既有积极意义,同时有存在着消极影响。为了趋利避害,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有专门的内容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在我国,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尤其是商务部出台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之后,使得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这一课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制度主要是由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两方面的内容组成。当今学界读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实体规制制度已经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形成了丰硕的理论成果,但是对程序性控制的研究显得相对薄弱,有待深入。正是基于此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并结合我国新颁布的相关规定,试图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的程序控制理论进行深入探讨。以理论联系实际的视角审视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设想。本文一共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对经营者集中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对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分析,经营者集中的分类以及规制的经济学依据。本文的第二部分对经营者集中存在的相关独立审查程序进行了探讨。这一部分主要就商谈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公众参与程序在我国的设置进行了讨论,并与其他国家的相似程序进行了比较,分析我国的这些程序的特点。本文的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反垄断审查的具体案例对第二部分中涉及到的几个独立的审查程序进行了评析。从正当程序原则的三个基本要求:参与性、公开性、中立性出发,并结合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具体实践探析我国审查程序的合理性和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本文的第四部分是结合第三部分中我国反垄断审查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的相关建议,从听证程序,商谈程序,决定公示程序,公众参与程序者四个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