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修正的犯罪构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犯罪构成,立体化,危害行为的强度,社会危险性人格
修正的犯罪构成论文文献综述
牛忠志,曲伶俐[1](2019)在《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立体化”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永葆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生命力,需要对其各要件加以立体化修正,包括对其各个要件从形式和内容、质和量、静态与动态、纵向和横向等维度"加宽加厚加高"。把犯罪客体修正为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关系及其载体的统一,以使之成为"有血有肉",看得见、摸得着,增强了其实体性和可测量性。在危害行为的定义中加入"犯罪工具"和行为"强度"的限定,既突出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工具的利用,又满足中国刑法对犯罪规定既定性又定量的特点。在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上把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人格也纳入,以形成动静结合的主体要件内容。赋予犯罪动机的选择要件地位;为切实全面贯彻规范责任论,在《刑法》第16条增加关于因"期待可能丧失或者减弱"而刑事责任丧失或者减轻的规定。(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9年01期)
周长军,马勇[2](2016)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犯罪构成体系的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问题的提出为贯彻中共十八大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精神,我国司法机关正在进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试点,其中人民陪审员职权的变化格外引人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将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进行了限定,即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负责案件事实的认定,但对法律适用问题只能提出建议,而没有表决权。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以截然区分(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文摘》期刊2016年10期)
陈文昊[3](2016)在《修正犯罪构成概念规范性诠释——兼论犯罪构成体系再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修正犯罪构成理论一直以来被置若罔闻。一方面应当以结果无价值论犯罪构成体系为模板,另一方面引入修正犯罪构成理论对现有理论加以改造,希望有助于克服现有体系的弊病。而将作为—不作为、直接实行—间接实行作为实行行为的两个内部维度,并据此将犯罪特殊形态、共犯形态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体系的两个外部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犯罪构成体系使得构成要件与成立条件泾渭分明,避免了分析混乱,而且有助于厘清共犯与犯罪特殊形态问题。修正犯罪构成理论以修正可能性为前提,借助弥补完整构成要件中缺少要素得以完成。(本文来源于《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周长军,马勇[4](2016)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犯罪构成体系的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构成体系与审判主体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裁判者是犯罪构成体系的最终践行者,因而一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构建只有契合于其特定的审判主体制度,才可能发挥出预期的成效。犯罪构成体系的"技术性"越强,越依赖法律职业者,非职业法官的活动空间和作用发挥受到的限制也越大;犯罪构成体系的"技术性"越弱,非职业法官介入的空间和发挥的作用便越大。我国目前推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处于支配性地位的犯罪构成体系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为助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运行,犯罪构成体系应当做出相应的修正。(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6年07期)
王晓辉[5](2014)在《论刑事程序对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隐性修正与重整——以“犯罪认定一体化”与“相对化”为视角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观点认为,犯罪构成(体系)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然而在理论归结与司法适用中,犯罪构成之外的规范性要素、刑事政策甚至是刑事程序都会对犯罪的实体认定产生制约、干扰甚或背离,这种犯罪认定的"一体化"及"相对化"隐性修正了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要素定位及逻辑架构。犯罪构成之程序向度尤应注意:在刑事立法中,诉讼制度的建构及程序规范的修改应与刑事实体法保持机能上的协调;在刑事司法中,"犯罪认定一体化"的程序边界应以罪刑法定的阈限规范之。一体化的犯罪认定体系应融入程序性要素以响应和体现定罪过程的开放性与实践性要求,可适当借鉴英美刑法犯罪认定双层次结构中的合理因素。(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4年03期)
李会彬,张春侠[6](2011)在《修正的犯罪构成否定论之辩析——兼与德日修正的构成要件理论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形式与实质高度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之下,犯罪构成既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也是犯罪形态意义上的。将两种功能同时统一于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引入西方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会导致犯罪成立标准的双元化问题,这与我国一元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矛盾。基于此,在坚持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的前提下,应对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予以否定。(本文来源于《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3期)
胡胜,张斌全[7](2011)在《防卫致死不负刑事责任应如何把握——兼论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修正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只包含积极的构成要件,并将成立正当防卫与符合犯罪构成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不利于分析、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与否。其实,正当防卫并不排斥事先做好防范、准备的情形,在防卫行为中亦可并存有伤害的意思。借鉴德日刑法学递进式"叁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理论,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和刑法第十叁条"但书"情节并列作为消极要件纳入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1年01期)
张新苏[8](2010)在《从犯罪未遂角度分析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构成要件说"以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应作为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来对待,犯罪既遂是齐备《刑法》条文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仍然属于犯罪,其构成犯罪是由于符合了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分则规定了既遂犯罪的刑罚标准,未遂犯罪是符合了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才按照总则的刑罚标准处罚。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助于正确把握未完成罪及共犯的犯罪构成区别于《刑法》对单独的实行犯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特点。(本文来源于《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0年01期)
龚振军[9](2009)在《老鼠仓犯罪立法模式的批判性反思——兼论规范构成要件之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犯罪规制在内幕交易罪条款之下,凸显两个待证成的命题:一是老鼠仓犯罪的立法属性;二是老鼠仓犯罪的规范修正。文章基于对老鼠仓犯罪行为的法理与规范分析,试图提出两命题的正解:老鼠仓犯罪宜采用背信罪与特别背信罪的形式予以规定;老鼠仓犯罪的规范构成宜作如下修正: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滥用法律权限或违背受托义务,以为自己或第叁人谋利或损害本人利益,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或者授意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或者利用受委托管理的财产,从事类似非法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09年08期)
南春[10](2009)在《浅议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犯罪形态理论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量刑的需要,但如果没有通过定罪活动所得出的犯罪处于何种形态的结论作基础,能从犯罪形态这一层面保证量刑就不能正确的进行。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就有这样的缺陷。(本文来源于《中国商界(下半月)》期刊2009年04期)
修正的犯罪构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问题的提出为贯彻中共十八大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精神,我国司法机关正在进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试点,其中人民陪审员职权的变化格外引人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将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进行了限定,即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负责案件事实的认定,但对法律适用问题只能提出建议,而没有表决权。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以截然区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修正的犯罪构成论文参考文献
[1].牛忠志,曲伶俐.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立体化”修正[J].政法论丛.2019
[2].周长军,马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犯罪构成体系的修正[J].社会科学文摘.2016
[3].陈文昊.修正犯罪构成概念规范性诠释——兼论犯罪构成体系再建构[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4].周长军,马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犯罪构成体系的修正[J].政治与法律.2016
[5].王晓辉.论刑事程序对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隐性修正与重整——以“犯罪认定一体化”与“相对化”为视角的解读[J].政治与法律.2014
[6].李会彬,张春侠.修正的犯罪构成否定论之辩析——兼与德日修正的构成要件理论比较[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
[7].胡胜,张斌全.防卫致死不负刑事责任应如何把握——兼论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修正与完善[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
[8].张新苏.从犯罪未遂角度分析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
[9].龚振军.老鼠仓犯罪立法模式的批判性反思——兼论规范构成要件之修正[J].学术论坛.2009
[10].南春.浅议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