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在国企推进廉政工作中的应用

“四种形态”在国企推进廉政工作中的应用

付娜

陕西中能煤田有限公司719000

摘要:“四种形态”主要是站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环境的角度所进行的科学部署,这不仅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治党、管党在规律认知上的深入,同时也是新时期下推动国有企业廉政工作的重要保障和最新要求。可以说“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廉政工作建设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和希望,在日常的国有企业廉政运营中更是要以此作为基遵循与重要指南。

关键词;“四种形态”;国企廉政工作;应用

“四种形态”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在从严治党方面所开展的具体举措,其目标是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永葆党的先进性以及纯洁性。各个领域的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要充分的对新环境进行形势认知,在深刻领悟、认知、监督、执行的过程中将“四种形态”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进行贯彻,以此来推动国有企业的廉政建设工作发展,同时也为从严治党的纵向发展、深入发展打下夯实基础。

一、“四种形态”对国有企业廉政工作的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与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中,就曾明确支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最新的党章中,同样也将“四种形态”作为了党政纪律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而对于国有企业廉政工作而言,在各项工作推进的过程中企业管理者必须要将廉政制度建设放在首要位置上,通过对企业的升级与转型,来打造两级廉政纪律与相关制度体系的构建,真正的将“纪律管人”、“制度管人”、“形态管人”落实到每一名党员群众的心中。

二、“四种形态”在国企推进廉政工作中的实践应用

(一)从纪律约束建立“不想腐”的理念

“四种形式”中明确指出:“党员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朵扯袖子、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所以在实践工作中首先,要从抓教育、提素质入手。在国有企业的廉政建设工作中,企业相关的党委以及党建部门必须要时刻以“两学一做”教育作为基础,通过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进行充分的学习和理解,确保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能够对各类贪污、腐败行为的处分决定有所了解,从自身做起避免各类廉政风险。与此同时,也要以各种案例的方式来对国有企业的相关从业者敲响警钟、起到警示作用。特别要对与本企业相关领域、相关职能人员所出现的各类典型案例进行剖析,通过以案说廉、以案说纪的角度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都能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利益观、权力观与价值观,真正的将“不敢腐”的理念贯彻到每一名国有企业管理者与职工的心中。

(二)通过建立约谈制度进行严格要求

一方面,在“四种形态”的理念引导下,广大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纪律检查工作职能部门,要通过充分利用个别谈话、集体谈话等多种形式来对新聘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卓有成效的廉政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特别是要广泛的开展诸如廉洁自律承诺、廉政在我心中等活动,来对党和纪委相关的制度进行落实和宣讲。真正的将“四种形态”的廉政建设理念落实到实处。

另一方面,要充分的建立有效的履职约谈制度。深入广大党员、群众的身边,对不同问题和苗头启动有效的约谈制度,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结合知己情况来引入跟踪约谈、个别约谈以及定向约谈,在充分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动态的同时来做好廉政认知引导。对于一些问题反映集中的廉政反腐问题更是要责任专人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同时也要与被反映人进行多次的提醒谈话,真正的将“防范于未然”落实到国有企业的廉政建设中来。

(三)严格廉政审查,建立“不能腐”的决心

对于违反党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四种形态”等现象落实到企业廉政纪律工作的审查要点中,通过转变国有企业管理理念来对十九大后不收手、不收敛、顶风违纪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和查办,特别是在一些重要节假日、婚丧喜庆活动、公款吃喝、乱发津贴福利等现象更是要做出相关的处理。将“四种形态”中所提到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落实到实际企业管理当中。

在进行廉政工作建设过程中,纪律检查机构还应当遵循“协作合作”的原则,将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优势、政治优势以及诸如财务部、人事部、党群工作部所拥有的专业优势进行联合,从传统国有企业的“单打独斗”转变为一种“集团化大作战”,通过联合作战、优势互补的方式来提升反腐败工作的查处力度。真正的从财务、人力、经营等角度来实现优质、高校、协同办案,强化对“四种形态”中“极少数”负面案例的打击、查处力度。

(四)优化廉政监督机制,实现党员干部“不敢腐”的形态

国有企业的廉政工作需要采取专项检查与常规监督管理进行高度融合,在提升内在廉政建设执行力与工作落实实力的同时也要充分利用下发督办单、整改销号单等方式不断强化国企的党内监督能力。对于岗位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而言更是要紧紧围绕岗位风险点来做好自查互查工作,围绕人力、财力、物力做好各种党委巡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坚决杜绝各种关联方交易和利益输送,诸如“违规招投标”等问题更是要进行全程监管。

除此以外,国有企业在开展廉政建设工作的同时也要综合利用多种的处理手段,结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方式来防止小问题变大问题、强调挽救和保护干部的双管齐下。对于一些作风评议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轻微违纪现象的党员干部,则是要通过宽严相济的原则采取组织处理方式,以此防治更多的党员干部跌入更深的犯罪深渊。但对于一些不断提醒依旧“我行我素”、最终走向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党员领导干部,则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展开党纪处理、绝不姑息。

结论

综上所述,“四种形态”在国企推进廉政工作中的应用是十分必要的,各个领域的国有企业都应当在反腐惩恶、正风肃纪的过程中时刻以“四种形态”作为工作指引,在建立自身党建工作新常态的同时也要将从严治党、以党管党的制度落实到实处,最终实现国有企业风清正气的政治生态。

参考文献:

[1]贾明敏.“四种形态”在国企推进廉政工作中的应用[J].智库时代,2018,No.138(22):9-10+16.

[2]杨宇新.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J].共产党员,2016(13):46-47.

[3]黔清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明管党治党纪律戒尺[J].当代贵州,2016(7):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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