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建构

论文摘要

取得时效即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它源于《十二铜表法》前古罗马时期,后逐渐被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纳,成为民法物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对取得时效制度则没有明确规定。该文采用历史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对取得时效制度的涵义、历史沿革、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建立的理由及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以国外立法经验为借鉴,探究中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建构,旨在抛砖引玉,以求教于学者前辈。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中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分析取得时效的涵义,阐述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然后从两个方面揭示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一是中国形成取得时效制度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取得时效制度是人类对公平和效率的理性思考在民法中的体现,与我国民法现代化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二是取得时效的制度功能,认为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定纷止争、确定财产归属,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既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第二部分是我国取得时效制度规则的设计,此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一是取得时效立法体例的选择及规则定位。首先对目前世界上取得时效的两种立法体例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的取得时效应规定在物权法的总则中;继而将取得时效制度与其他制度进行比较,指出诉讼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及公信制度的建立并不能取代取得时效制度,确认了其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和价值。二是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作者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民法学者们起草的物权法草案,提出中国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占有和期间,主要分析了占有和期间的具体含义,并对占有是否须为善意,期间的起算、中止和中断进行了表述和界定。三是对我国取得时效法律效果规则的设置,着重阐述其效力、援用及举证责任。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取得时效适用范围的考量。认为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应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以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并对国有财产是否可以适用取得时效进行了分析。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取得时效概述
  • (一) 取得时效的基本涵义
  • (二) 取得时效的历史沿革
  • 二、取得时效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
  • 三、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分析
  • (一) 定纷止争,确定产权归属
  • (二) 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既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
  • (三) 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
  • (四) 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
  • 第二章 我国取得时效制度规则的设计
  • 一、立法体例及规则定位
  • (一) 立法体例
  • (二) 取得时效在物权法中的逻辑定位
  • 二、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之设计
  • (一) 占有
  • (二) 经过一定期间
  • 三、我国取得时效法律效果之规则设置
  • (一) 取得时效的效力
  • (二) 取得时效的援用
  • (三) 取得时效的举证责任
  • 第三章 我国取得时效适用范围之考量
  • 一、所有权取得时效
  • (一) 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
  • (二) 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
  • 二、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
  • 三、国有财产是否适用取得时效
  • 结束语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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