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旨在,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私募基金及其法律规制情形进行分析研究,即通过对私募基金的产生、界定、发展、现状,及其在各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并针对我国的特定国情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研究。私募基金,从其概念上来讲,作为一种典型的投资基金,是与公募基金相对而言的,即主要以资金募集方式的不同,来区别于公募基金。所谓私募基金,是指一种通过电话、信函、面谈、中间人引荐等非公开方式,面向机构投资者或有实力的个人等特定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并以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的集合投资制度。对投资者而言,私募基金也是一种有别于传统方式的金融投资工具,其产生和发展,是随着整个金融市场的不断演进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具有历史视角下的必然性与市场运作上的合理性。就私募基金的概念界定等问题,学界、实务界乃至政府都莫衷一是,均是各执一词,并无定论。在我国,私募基金甚至与“非法集资”、“地下基金”等相互交错,极易引起人们的混淆。从本质上而言,私募基金体现着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在实务界,主要以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等组织形式进行运作,并在投资基金行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与重要的地位。我国私募基金起步较晚,但其起源与存在也同样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诸如合法性问题、内部规范性问题、外部监管问题、基金运作层面的问题等。通过秉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立足于我国国情,同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私募基金立法的成熟经验,对我国私募基金从法律层面进行相应规制,从基金参与主体的资格、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资金募集方式等方面建立起一套系统、有效的法律制度,是极其必要且紧迫的,同时,这对我国基金业乃至整个金融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对私募基金及其法律规制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私募基金概述、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概况、国(境)外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比较分析、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等。通过采用历史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的界定、发展、现状,对各国私募基金制度、立法状况进行分析,并试图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设计出一套适宜、有效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