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的本质是法学世界里一个永恒的主题,法的本质不同理解彰显出人们对法的不同期望。当下中国,由于长期以来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僵化理解,在理论与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如何在社会转型与发展的同时,构建一个开放的、全新的法本质观,为现代社会提供认识法律、实践法律的理论指向,是关乎中国法治社会蓝图实现的重要举措。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对人的行为并进而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行为规范。法根本上是体现整个社会共同意志的规则体系,体现着包括立法者、法学家、民众在内的整个社会主体的共同意志和期望。主体性因素是法的渊源理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影响着法的产生契机和发展方向。因此,如何发挥包括立法者、法学家、民众在法治架构下的主体性功能,构建一个自组织的三源结构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法的三源结构在主体意义上指称立法者、法学家、民众在法律的形成过程中的主体性功能,在结构意义上则明示立法者、法学家、民众在法律的形成过程中承载的不同功能的一种耦合与互动。法的产生、发展和完善正是立法者的统合功能、法学家的析炼功能、民众的动力功能相互耦合的结果,正是在立法者、法学家、民众的整合作用下,以致法律形成一个有机的、自我调节的组织体。恩格斯关于社会发展的历史合力论、罗马法学家之于罗马法的发展、当前社会中后现代法学的影响及当下我国民间法的研究都是有力推动法的三源结构理论确立的积极因素。社会控制论作为一种本身指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认识方法论,在哲学意义上为法的三源结构的实践机制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和实践设想。法的三源结构实践机制构建有赖于建立多元、畅通的信息流通渠道,使民众意愿、专家意见、立法决策、法律宣传和法学教育在法的三源结构下得以流通和反馈,最终达致法律的优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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