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西方刑事司法交流与思索(论文文献综述)
教育部[1](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邹鹏[2](2020)在《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作为研究对象,试图探寻其概念内涵、结构、代表性内容和发展方向等要点问题。本文认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有独特的内涵和结构体系,其代表性话语反映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为更好的发挥法治话语的作用,可以从逻辑规则、体系思维和话语形式内容等角度探索对其完善。本文首先阐释研究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缘起,以此作为论文第一章。本文认为,法治话语是法治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获得话语权的基础。法治话语的意义体现其为法治建设提供支撑、指引和保障。“法治”的话语在中国有一个发展和流变的过程。从“百家争鸣”“经学时代”到近代“法治”的话语嬗变,不同时期的话语反映出相应的意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法治话语发展进入了全新时代。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法治“16字方针”到“全面依法治国”,不同阶段的话语反映法治建设的成效及对于法治理解的深入。在发展过程中,当代中国法治话语需要关注一些问题:一是法治话语的体系建设还有完善空间,二是话语发展的路径需要深入探寻,三是话语传播的世界面向需要进一步强化。在凝练研究缘起和问题后,本文对法治话语的理论基础和含义进行解读,以此作为论文第二章。本章从理论入手,尝试总结三代话语理论,对福柯、维特根斯坦、哈贝马斯等具有代表性三位思想家、哲学家关于话语的观点进行整理,总结话语具有权力性、规范性、知识性、持续性、实践性等特征。结合话语理论,参考法律话语、法学话语、政治(学)话语等各类专业话语的含义、特征以及国内学界对于法治话语概念的阐释,本文将法治话语理解为对法治建设实践和内在规律进行的反映、凝练与应用(表述),基于法治现象(决策和实施)产生的意识反映的语言表达,为蕴含主观思想的话语系统,具有权力性、知识性、指引性、实践性等特征。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是法治话语在当代的展现。从建构上说,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来源于当代法治建设的客观实施和内在规律,是基于当代中国情况的专业话语体系,是反映法治建设意识内容和回应问题的表达。笔者认为,法治话语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类型,狭义法治话语是广义法治话语的基础。在分析法治话语理论以及含义之后,本文力图从结构层面去认识法治话语,以此作为本文第三章。本文认为,法治话语具有形意结构体系。语言(实践)维度视为法治话语的“形”,思想维度视为法治话语的“意”。对于“形”,主要是指话语的外部形式,即法治的语言及其表述,可以从宏观结构和微观结构来审视。宏观上,法治话语体系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四个维度。微观上,分为法治词语、语句和语篇。对于“意”,主要是话语的内部理念,内化在中国法治话语之中的,基于中国法治建设目标和经验形成的,具有指导、支撑、推动作用的思想。法治话语理念是一种系统的思想观念体系,应当具备融贯性特征,反映思想与语言的辩证协同关系,体现将法律作为修辞的追求和意识形态立场。内部理念由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社会道德和核心价值观等构成,对于话语实践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为了更好的实现自身功能,法治话语“形意”结构应当具备较好的融贯性。作为语言和思想,“形意不二”应当是法治话语在实践中的基本形态。为对法治话语进行更加聚焦研究,本文选取十八大后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七个话语表述进行解读和阐释,以此作为论文第四章。在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中,代表性话语是基础,其他话语可以理解为对代表性话语的阐释、评述和解读。本文认为,代表性话语之间存在关联性,共同阐释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微观路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中国法治的战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法治战略实施的具体方式,是关键招数之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强调法治对于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关键招数之二,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明确了改革和法治的协同关系,是关键招数之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强调法律和道德的协同关系,适应中国国情和发展,是关键招数之四。以法治话语含义、特征、结构体系以及代表性话语所蕴含的知识为支撑,本文讨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发展方向,以此为论文第五章。本文认为,中国法治话语发展具有包容性和“后发法治”优势。依托中国法治优势,展望新时代法治话语发展方向可以是:在逻辑层面上完善法治话语体系建设;探索融贯古今中西资源的法治话语发展路径;基于问题导向,完善法治话语形式与内容。具体来说:一是尊重和彰显法治话语的逻辑。在发挥逻辑作用上,首先是对法律的解释和评述应当符合逻辑,其次是对法治话语核心表述的设计应当符合逻辑,最后是对法治话语核心表述的解释和评述应当符合逻辑。二是坚持法律至上的体系思维。在立足于体系思维发展完善法治话语过程中,首先要审慎把握话语体系的开放标准。其次要用好法律方法论,包括用好法律修辞、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最后要推动道德话语和法治话语有机融合。三是全面完善话语方式,科学充实话语内容。在完善话语方式方面,要创新表达方式,提升话语影响;要优化不同类型法治话语表达;要把握差异,尊重话语言说规律;要立足专业思维推动话语发展;要加强中国原创意义法治话语的诠释、翻译和传播。在科学充实话语内容方面,要精准外引西方法治话语资源;要注重对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的吸收;要彰显法治话语专业性、知识性和权利性特征;要注重中国民间法话语资源吸收;要加强话语内外体系要素融合。
李文杰[3](2019)在《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让一般民众参与国家司法审判,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主要制度设计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彰显民主和保障公正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典型的参审制度,是中国式的陪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实践成效,但其却几度沉浮和复苏,表现出极不稳定的发展历程和实践运作。至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行和实施,预示着法治语境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再度起航。然而,《决定》的出台与实施并未彻底消除理论和实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诘问,由此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从价值论到结构论再到实践论,不一而足。理论争议的趋向和程度加剧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力度,并催生了《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和实施。作为对理论诘问和实践问题的回应,该法吸纳了诸多理论建议,使其在制度目的、结构安排和程序设计等方面更具合理性和精细化,趋向于理想型的制度模型。当然,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未失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凸显陪审员制度建设的中国道路。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这一转向,是理论逼供使然还是审慎实践需求的考量仍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的深化分析和研讨,力图从本源上攫取保证人民陪审运行和效果彰显的理论资源。基于这一问题的设定,本文在梳理陪审制度历史的基础上以人民陪审实践活动为研究视角,重点分析了制度认同、陪审员遴选、参与庭审和庭审评议等环节中的现实状况,并结合量化分析对制度运行中的相关因子作了假设验证分析。全文除导言外共分7章,各章概要分述如下。导言部分,确定了论文的研究进路,厘定了当下陪审制度的不同形式并作了概要性的陈述,为后文研究展开和分析确立了逻辑思路。作为国家司法体制中的一种具体的制度形式,陪审制度是为学界耳熟能详的话题。目前,关于陪审制度的渊源、种类、制度内容、运行机理和功能的学术研究已日臻完善,分析也愈发透彻和明晰。但是,这一研究现象的背后,却缺乏对具体制度实践的翔实考察,造成理论阐述上的错位和实践运作的乱象,尤其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定位。正因如此,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是普适性价值和理念指导下的陪审制度,是否存在制度构造和具体实践的差异性。并且,这种差异性在不同时期和地域有存在何种表现?进一步的追问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制度构造是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唯一参照系和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探究当今社会中存续并与我国司法环境、诉讼构造和政治结构等相近的国家陪审制度,更有助于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内容深化。第一章以陪审制度的萌芽样态为起点,主要解释和分析了陪审制度的古代类型、演变形态及相应的制度构造。考虑到学界对陪审制度起源的争议,文章将以下述逻辑展开论述,(1)古雅典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重点阐述了古雅典的赫里埃和古罗马百人团会议等参审制度及其运行机制。(2)在前述解析的基础上,文章转向对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分析。英国陪审团经历了由起诉陪审制向审理陪审制的演进过程,最终形塑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3)论述了美国对陪审团制度的移植,并建构了适应本土政治气候条件的大小陪审团制度类型及各自的运行程序。(4)论述了陪审制在欧亚的移植及运行的情况。内容涉及制度移植经历及其失败的成因,以及后期陪审制度的建设和改造。第二章论述了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以类别化方式将基本理念划分为传统型和发展型理念。传统型理念分为民主价值、公正价值和分权制衡功能。发展型理念是以司法改革需求和精神而界定的制度理念,包括增进国民对司法的理解,提高国民对司法的信赖;强化司法的民主正当性;深化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改造。第三章以历史视角论述了近代中国陪审制度建设和变革的状况。第一节主要分析了清末陪审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概况,揭示了引进陪审制度的必要性和欲以达至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解析了制度构造、运行机理,以及其与中国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的冲突,并推导出陪审制度难以贯彻落实的真实原因。第二节介绍和分析了民国时期的《参审陪审条例》和《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的立法背景、具体内容和运行程序,并论证了两部法律难以实施并彰显功能的真实原因。第三节简要分析了工农政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等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以各期陪审法的具体内容,探讨了陪审合议制、陪审员来源和庭审评议等程序问题。第四章回归到1949年1999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状况。以数据逻辑看,该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呈显着弱化的趋势。依据这一趋势,发现政治结构、治理方略、司法功能和司法理念等变化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显着影响,尤其是司法功能的几度转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曲折发展的历史,也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反复更迭。第五章以社会转型的视阈,分别以社会转型的速度、深度、方向和可控性等方面剖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度兴起的背景和原因,并以近十年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数据对其效果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价。分析显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效果评价因评价指向的差异而形成了“一种制度,两种评价机理”的现象。其中,官方评价遵循了民主化的逻辑,将参审人数、参审案件数量等参数作为评价指标,并得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的喜人效果;而理论评价则以实践过程中的参数为验证指标,指出人民陪审工作严重虚华,未能彰显制度的预期功能。第六章以上海三区基层人民法院的陪审实践为分析对象,重点检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各项环节的运行状况。第一节为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介绍了展开研究的前期工作和内容安排,包括调查法院、受试对象、调查方式和调查时间等内容,以及对调查结果的具体说明;第二节是确定研究问题并依文献提出相应假设。为能保证分析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本文设计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分析方式,并根据问题设计相应验证假设。第三是统计结果。主要包括问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包括陪审员信息资料、遴选资料、庭审调查和庭审评议等信息,并对相关数据信息作统计技术的处理。第四节是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根据统计结果,对制度实践中陪审员的遴选情况、专业结构、来源结构和庭审表现等内容进行分析和释明。在此基础上,结合先期理论研究的结论采取回归分析和相关性分析,诊断文中假设是否成立,并由此判断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理论建议和改革举措是否得当。第七章内容是依据前文分析结论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的展望和具体设计。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观察和统计分析,发现导致陪审效果不彰的原因并非是单一的制度性问题,而是涵盖了文化因素、主体性问题和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等。为此,本章内容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主体性建设和规范的互补机制建设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其中,主体性建设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意识之缺失为分析和推演基点,提出法治自觉、陪审自信和陪审自强等主体意识的建构路径;规范互补机制则围绕人民陪审规范建设和理论研究的单一性为出发点,论证了规范脱轨或偏误所引致的问题及其风险;进而,提出内部规范的优化、互补和外部规范互补机制两种建设路径。内部规范互补强调制度内部各项规范的完善及相互协调关系;外部规范互补强调诉讼规范与人民陪审规范之间的协调与支持。
杨霄[4](2019)在《中西法律文化视野下的“德法并举”》文中指出在任何一个社会当中,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中的重要系统。如何处理德法关系在任何时期、任何国家都是一个重要议题。而这个问题在中国显得格外的明显。德治和法治的关系该如何处理是当下中国法治所急需处理的现实问题。若要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就必须明白中国的“德”的概念是什么,在中国,“德”的概念并不简单。经过商代的出现,西周的发展以及春秋战国的成型,中国文化语境下的德产生了极其丰富的含义。笔者认为,“德”在中国至少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政治含义,是中国古代的政治家们为了约束政治权力而依据道德准则制定的一系列的政治规则。第二层含义是哲学含义,这种哲学含义是指人合乎自然,合乎德性的生活。而第三层含义才是我们所熟知的道德含义,然而,这种道德与现代道德还是有区别的。中国古代的道德是建立在儒家伦理教条以及个地方所遵循的古老习惯之上的,因此带有非常浓厚的伦理气息。而这直接产生了中国古代特有的“德治”传统,政治概念为德治传统中政法一体的传统提供了基础,哲学概念为德治中天人合一的理念提供了依据,而儒家的伦理教条则为德治传统提供了思想渊源,成为了德治的灵魂和中轴骨。在德治传统下,德法之辩相对比较简单。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辩因为各家各派对“德”的分析不同而极其丰富。春秋战国以后,德法之辩就在儒家的指引下变得越发的单一了。然而,西方世界对“德”,对德法关系的认识以及建立在德法关系之上的法治传统都与中国不同。首先,西方对德的定义相对比较单一,在古希腊时期,伦理学就独立于哲学而存在了。尽管在古典时代和中世纪,这种“德”受到宗教和哲学的影响。但是,其含义是相对单一的,德就是指道德。但不同于“德”的含义的单一,西方世界德法关系却十分丰富。在这种争辩中,西方的德法关系走向了法治的道路。中西德法模式的差异,也成为了今日中国法治道路上的一个问题,那便是当今中国法治现代化与传统德治之间的矛盾解决问题,笔者认为,该问题的出路便是在坚持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同时,重视地方习惯法的发展,做到法治下的德法并举。
余萍[5](2019)在《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许多国家或地区开展了这一问题的研究,并建构了独立的少年法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就是一个典型。我国大陆地区少年违法犯罪日益严重,但却一直没有建构独立的少年法体系,整个少年司法制度依托与成人刑法体系,少年司法处遇以刑事处罚为主,先前适用的未成人收容教养、工读学校由于历史原因,处于萎缩、适用率极低的尴尬局面,因此,我国大陆地区少年司法处遇缺乏早期干预、以及后期追踪辅导,未形成一体化的罪错未成年人矫正体系。台湾地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大陆地区存有一脉相承的道德传统、人文风俗、家庭观念,虽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工具,但法律又根植于民族历史、社会传统、道德规范,相近成分的社会因素土壤必然适应同类法律植物的生长,剖析台湾地区少年刑事政策,借鉴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运行机制无疑是我国大陆地区建立与完善少年司法的一条可靠捷径。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制定,标志着少年法体系脱离了成人刑法体系的束缚,逐渐形成了以“少年事件处理法”为中心圆点,并以“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件”等一系列的少年福利性质的法为支撑,共同形成以“保护主义优先”“儿童最大利益为根本”的独立少年法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从制定到其后多次修改,无不契合了少年刑事政策之演化。少年刑事政策是反应国家或地区预防少年犯罪的一面镜子,它客观回应了政治、经济、社会变革对于社会防卫的诉求,提出一系列针对防止少年犯罪的手段与策略。世界少年刑事政策在经过报应―惩罚性、保护―矫正性阶段之发展,到现在的保护―惩罚二元之刑事政策的摇摆,而台湾地区仍保持保护-矫正之少年刑事政策,并朝着少年福利保护方向发展,又出于保护双向原则的考虑,也加强对少年被害人的保护。“少年事件处理法”制定初衷,始终围绕着着解救陷入囫囵的少年,避免其受到非人道、残酷的刑罚,以及预防少年犯罪这两个终极目标而进行。为此,“少年事件处理法”将适用对象扩展为触法少年、触法儿童、虞犯少年。当然,由于虞犯少年在适用范围、存在的正当性、管控的适度、价值取舍等方面,均受到少年刑事政策的影响,为此,其处遇引发了少年法学界以及司法部门的争议,特别以逃学逃家少年处遇的争议尤甚,到底是纳入儿童福利保护中去还是继续保留在少年司法管辖之内?而我国大陆地区以传统刑罚观念为主,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与虞犯少年被排除在司法管辖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管教责任主要在于家庭、其次在于政府的收容教养机构,但这部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且收容教养处分的适用率极低,因此,低龄触法未成年人的矫正基本处于空白,所以,建议将低龄触法未成年人纳入司法管辖。其次,严重不良行为已被证明是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源之一,治疗少年犯罪的最根本措施为提前预防,因此,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应采取提前预防。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法院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长,调整其成长环境,并矫治其性格。少年法院在少年事件处理中占主导地位。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决定的提起,表明其具有协力保护少年的权力。少年警察队处于处理少年非行事件的第一线,具有前沿预防的职责。纵观我国少年司法组织存在资源有限、力量不足、独立性不够、配套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在借鉴台湾地区少年司法机构建设的经验上,我国大陆应当以少年审判组织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的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未成年人警务中心建设,整体谋划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对罪错少年采用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之二元处遇机制,并以保护处分为主,刑事处分为辅。保护处分从弱到强的严厉程度排序为训诫、训诫并予以假日生活辅导、保护管束、安置辅导、感化教育。对于罪错少年处分之决定不能只评价“非行”,而应主要评价“需保护性”因素。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之抉择在于权衡犯罪少年有责性后,再归于“需保护性”因素的评价。由于,我国大陆对犯罪少年只存在单一刑事处分机制,其弊病显而易见,有必要增设保护处分。设立保护处分应尽量限缩拘禁性措施的适用,扩展社区型矫治措施的运用,并建立分级干预机制和多元化保护处分措施,实现对罪错少年教育矫治措施的无缝衔接。“少年事件处理法”为了保护罪错少年的最佳利益,制定了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诉讼规则的特别程序:全案移送、审前调查、先议权、审理、观护、逆移送制度。在少年事件审理过程中,少年法院对于被审理的少年采取急速辅导、交付观察等保护措施。对比台湾地区的少年审前调查制度,我国大陆地区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调查主体混乱问题一直存在,建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要由检察院设立专岗专人负责。“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多次修订为少年司法福利化奠定了法制基础,同时,具有社会法与权益保障等特点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制定,无疑为预防少年犯罪提供了有力的社会福利支持。此外,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弱化了保护罪错少年与保障被害人权益之间的矛盾,平衡了由少年司法制度与防卫社会之间所产生的价值取向差异。由于我国大陆地区未建立独立未成年人法体系,调整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仍沿用普通刑事法律制度,但其理念与“保护优先主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冲突,造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能落实。具体梳理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未成年人刑法法律制度存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弹性有余、未成年人刑罚结构和种类设置的不适宜等问题;未成年人治安法律制度存在触法行为犯罪化、处遇程序简单化、矫治手段单一化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对办案人员专业化的要求无实质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预设功能过于单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阶段中的保护矫正措施缺失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执行法律制度存在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规定过于原则化、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规定不足、未成年犯奖惩制度缺失;以“未成年人”命名的专门法存在不良行为设置不科学、罚则不足、预防再犯罪措施缺失、政府保护组织机构缺位、家庭、学校、社会保护不到位、强制通报缺失、强制力不足,法条规定过于模糊、空洞、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通过对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制定的价值取向、原则、运行机制等进行系统梳理与借鉴,提出我国大陆地区应当制定一部独立的调整罪错少年行为的法律,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切入:第一,该法核心在于体现未成人最佳利益,围绕该核心,重点调整不适宜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第二,该法重点在于设立分层次未成年人二元处遇机制,设置少年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第三,该法保障在于建立观护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观护职责。第四,该法目标在于层级化预防模式建立,形成以家庭教育为重心,社会力量为支撑,司法机关为最后防线的预防体系。
李佳飞[6](2019)在《信用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失信不断加剧的社会现实强化了人们对信用进行立法的共识。对比美国和欧盟信用立法的基本境况后发现,我国国家层面统一的信用立法是缺失的,而散落于央地各层级与信用相关的制度规范也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不足:对象概念不清、基本逻辑不明、制度结构不融贯、节点建构不完善。由于环境、时代、主体等多因影响,信用立法的对象“信用”具有多变性,其内在逻辑在社会关系中是一种以事实信息为基础、以价值信任为目的双向互动形成的评价性算法结构。在理论上,信用立法遵循将信用机制在社会系统运行中的伦理算法上升为法律算法的基本逻辑,而信用机制的伦理算法主要体现为以“信任”为核心的脉络结构。这种脉络结构主要呈现为反复修正“信息、沟通和理解”三个关键节点,以满足与社会系统良好运行目的相适应的动态化程序性要求。在实践上,信用立法的实质就是要将前述三个关键节点的脉络结构,在立法法理学基本原则的严格审视下,转变为制度建构的具体范畴。这个范畴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征信管理、信用认定、信用奖惩和信用救济”等五个关键制度节点。然而以资本为导向的自主型信用立法的制度结构构建路径,并不能有效回应当下我国已然出台的制度规范和复杂多变的现实困境。鉴于此,我国选择的是以社会为导向的强制型信用立法制度结构构建路径。强制型信用立法制度结构的核心制度节点主要在于明确强制性的“信用奖惩”机制,在我国信用立法制度节点实践中具体奖惩机制又以“联合惩戒”最为关键。为了实现“联合惩戒”机制在社会系统中的有效运行,信用立法不仅需要完善以“共享与保护”为基本逻辑的信用信息规范和以“使用与监管”为基本逻辑的征信管理规范的制度构建,更要完善以“标准与主体”为基本逻辑的信用认定规范和以“程序与实体”为基本逻辑的信用救济规范的制度构建。但与已经相对完善的程序性救济制度相比,实体性救济制度的构建对信用主体或许更显迫切也更为有益,建议着重构筑个人信用破产权和遗忘权制度。
张钰[7](2019)在《吴经熊的中西法律思想研究及其创见》文中研究说明吴经熊(John C.H.Wu,1899-1986),是二十世纪中国着名的法学家。他自幼接受私塾启蒙,浸润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在1920年东吴大学法科毕业后,他又留学欧美,结识霍姆斯、施塔姆勒、庞德、惹尼等西方法学名家,与西方法学界展开对话交流。他学贯中西,具有中西法学双重背景,对中西法律思想都作了精辟的研究。他主要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有关史料进行了翻译和诠释,对中国法律思想之进程进行了研究,对中国古代儒家与法家、新旧法律思想进行了比较研究。并且,他还批判了中国法律思想的天人合一的宇宙观、道德化的法律思想、以及息事宁人的人生观。他对西方法律思想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西方思想名家,如霍姆斯、施塔姆勒、庞德、奥斯丁、卡多佐、威尔逊与阿奎那的法律思想进行了研究,以及对西方法律思想传统如自然法、普通法的研究。他还批判西方近代法律思想的一元论法学、机械论法学与个人主义法学。在批判并汲取中西法律思想精华的基础上,他提出了以下五点法律思想的创见:一是超越法律“个观”与“概观”的法律认识论;二是综合分析“法律概念”与“司法过程”的新分析法学;三是贯通“恒常”与“无常”的新自然法论;四是追求“真、善、美”的法律艺术论;五是朝向“人格主义”的天主教法哲学思想。从吴经熊的这些法律思想创见中,我们可以得知他擅长融会相反相成的法律思想,注重法律本源与目的之研究,注重“法美学”的研究,以及法律与宗教的研究。吴经熊的一生都在为法律寻找一个坚实的基础,最后他以自然法沟通了法律与宗教,在基督天主教那里找到了法律的永恒根基。因此,他的法律思想也经历了从“新分析法学”到“天主教法哲学”的转变,认为法律之目的是正义,比正义更高是爱,爱即法律之实现。
王晰[8](2018)在《中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指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制度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人是制度运行的决定性因素,检察官是检察制度的运行主体,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践行者和操作者。要实现司法公正,提高法律监督效果,必须构筑起一整套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检察官继续教育制度,以锻造和培养一支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职业化、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既具有其他国家检察教育的一般特征,又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教育特征。新时代的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等重大实践对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提出了新目标、新任务和新要求。顺应社会发展的时代潮流,深入研究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这一重大课题,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检察官继续教育理论研究体系,极具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对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进行了系统阐述和深入研究。文中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深入阐述了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内部运行和外部保障机制;同时,结合新时代理论、各项改革实践进行了前沿性探讨,助推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创新、改革和发展。第一部分(第一、二章),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学理考察与价值考量。该部分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研究思路,分析了我国检察官的职责范围和职权嬗变,特别关注了检察官继续教育相关基础理论,从思想政治教育学视角重点阐述了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基本特质,以及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教育学定位和检察官的素质构成层次,论述了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特征和种类、检察官素质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同时,从法学、哲学、思想政治教育学等多个视角进行考察,将检察官继续教育目标分为宏观总体目标、中观职业目标、微观个体目标三个层面,又细化为目的价值、功能价值和人本价值三个维度。基于价值分析,从其提升个体素质、检察官职业化形成、促进法律实现、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法治中国等不同视角,着重阐述了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存在意义和功能作用,将其作为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支撑;第二部分(第三、第四章),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域外考察与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发展脉络,以及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先以历史研究方法为基本方法,对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发展历程进行了线性的时间梳理和归纳,又对域外两大法系国家的检察官继续教育基本模式进行了比较性考察,通过对我国和域外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建设成就与实践经验的比较,辩证的借鉴域外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发展趋势和未来走向进行了初步探讨。同时,针对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面临的现状与挑战,从教育实践中系统性地总结和归纳了当前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存在的各种问题、不足和成因,为更好地探讨如何推动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改革和完善奠定现实基础;第三部分(第五、六、七章),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发展。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改革和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受多个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为此,从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内部运行、外部保障以及与其他教育的衔接等多个方面对其目标理念、教学方式、课程设置、师资组建、基础保障、合作交流等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深入地阐述。同时,结合新时代理论、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等新实践对其改革、完善和发展进行了前沿性探讨,力图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改革和完善做出有益的探索。
于志刚,李怀胜[9](2018)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历史意义、司法责任与时代使命》文中指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开辟了司法改革的新领域,是司法机关适应信息化时代变革、积极承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网络强国战略司法责任的结果,同时也是司法积极对接信息时代挑战的结果,适应了网络时代的诉讼特点,进一步推动了司法效率与公平。但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上普遍存在着智慧法院、远程审判等误读,并过分渲染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效率优势。此种误读和模糊性认识不但矮化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真正的时代价值,也遮蔽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应有的重大制度性创新和方向性突破。矗立于司法改革潮头的杭州互联网法院,肩负着探索网络法治的中国样本的重任,应当逐步扩展案件管辖类型,从跨地域的约定管辖和跨国境的约定管辖两个维度入手,探索和确立网络管辖权的中国模式和中国规则,惟其如此,杭州互联网法院才能真正确立自己的时代坐标和历史定位。
刘旭[10](2017)在《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久以来以“司法地方化”为议题展开的讨论,构成了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举措提出的历史背景。使法院摆脱地方行政区划板块的不良影响,以及革除司法地方保护现象,便成为理论界对于司法改革的强烈期待。这一期待和呼吁,与传统专门法院的转型需求相结合,促成了在铁路运输法院系统率先开展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实验。我国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显然受到了防范司法地方保护及矫正专门法院不足两方面取向的促动,但是,跨行政区划法院议题的问题意识及问题视角并不止以上两方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还要从国家整合、法制统一、权利救济以及程序正义等其他多个视角予以审视。这一举措是以法治方式实现国家整合的重要路径,推动着利益分化加剧及纠纷普遍化条件下共同法律秩序的营造。跨行政区划法院还通过对基准价值内涵的阐释和界定,维持规则统一与规则多元之间的平衡。跨行政区划法院不可或缺性,还体现在对区域内及区域间权利受损风险的防治。它还集中表达了现代国家治理的程序正义,凸显了“外观上的正义”的重要意义。自清末以来,以分院、分庭的设立为内容的新式法院建设,成为我国近代司法组织变革及其制度演进的主线。分院及分庭亦演变成为近代以来司法组织设置的重要传统。在这个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及战争时期的司法开拓,彰显了在人民司法要旨下,着力于面向乡村的政治动员和组织延伸。这一开拓在建国之后的政治及经济运动中继续得到强化,人民法庭建设始终在我国的法院组织建设中获得重视。近年来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置,也彰显着历史传统演进中的制度变革轨迹。以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为内容的我国法院组织体系的革新,相关理念的转换体现在制度构成、运行机理以及组织定位等方面。对于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面临的制度建设的问题,首先要走出单一中心和集中统筹创制的老路。要为保有司法制度的地方适应性和创新性,而赋予司法区及事权法院以充分的规则创制权,同时还要以价值协调为指导、以受案启动为方法开展相关的制度协调。法院自身使命及法院改革目标的完成,也要遵循竞争与协作的结合,以当前改革突破为起点,通过并行管辖的系统性运用,推动法院向制度创新竞争、自我实现激励竞争以及可选择性竞争的转型,同时,还以协作为法院制度演进的内生机理,以自主性为基础并配合以双边及多边的协商,推动法院在人员要素、制度文化以及行政管理上的协作。新型法院的理念基础还包括了超脱性与接近性相结合的设计,法院跨行政区划所要求的,同时包括了法院在内部及外部保持超脱性,这种超脱性并非封闭隔绝,相反,法院还要在组织布局、硬件设计、软件平台以及诉讼服务等方面便利公民接近司法。我国的法院改革已然形成了专门法院转型、普通法院改革以及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设置,三方面领域整体推进的格局。今后的改革便要延续及发展这一改革进路,以自主探索、相互协作、创新发展为指引,推动我国法院体系摆脱传统路径依赖,而实现重整和革新。跨行政区划法院在总体上涵盖了一审司法区、二审司法区、专门司法区和实验司法区的设计,各法院及其司法区的设置遵循去等级化的方针,从原来那种过度依赖纵向垂直架构转变为横向上的协商与协作型的架构,进而为法院组织及其制度发展明确竞争与协作相结合的内生演进机理;法院及司法区还要体现便民宗旨,通过对交通耐受适距的测算,确定司法区的覆盖半径;还要通过多中心驻点的布局,打破传统法院布局的单一中心性,为巡回审判的实施创造条件。在总体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布局内,还要开展有关人、组织、经费等方面具体制度的构造。与跨行政区划相适应的法官选任,要着力革除以往行政化、形式化、内部化所带来的本地化现象,推动实现以遴选委员会为平台的中立性选任,以司法区为单位的扁平化选任,以及以遴选对象、遴选流程全方位开放为内容的开放性选任。法院组织机构革新要反映现代组织管理发展的规律,也要反映法院工作的特性。为此,要对委员会类型的机构加以清理,依照其是代表性还是专业性,配套实施以相应的履职保障和责任约束,不断挖掘委员会机构精干集约的效能;法院业务庭机构的改革要以尊重法官独立裁判要求为前提,重在去除各种形式的职级管理、身份管理和强制性绩效管理,构筑协作性的法院组织架构和法官关系;法院行政科室类型的机构,要适应组织扁平化和组织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以消减层级及环节为内容,推行服务外包及引入社会力量,同时还要构建协商型的议事平台。法院经费供给要与法院人事及组织管理相协同,按照近距、扁平、均衡的要求,要发挥司法区的人大代表会议及相关机构相应的预算管理和监督职能,同时,还要通过渐进改革、不断探索和制度创新,推动实现法院独立预算、中央全额供给的最终目标。
二、东西方刑事司法交流与思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东西方刑事司法交流与思索(论文提纲范文)
(2)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研究缘起 |
第一节 法治话语:为何研究 |
一、法治话语为擘划法治图景提供支撑 |
二、法治话语为法治建设提供指引和规范 |
三、法治话语为推动法治建设发展提供保障 |
第二节 演化与转向:法治的中国话语流变 |
一、近代以前中国“法治”的话语变迁 |
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演进 |
三、话语发展的转向与变化 |
第三节 问题与思考:法治话语的研究指向 |
一、话语体系的建设存在完善空间 |
二、话语发展的路径需要深入探寻 |
三、话语传播的世界面向需要持续强化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治话语的理论基础及含义解读 |
第一节 话语的理论 |
一、话语理论的代际发展 |
二、代表性观点:福柯、维特根斯坦与哈贝马斯 |
三、话语的属性及其含义 |
第二节 法治话语的含义 |
一、相关概念比较 |
二、相关概念的评述 |
三、法治话语的含义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 |
一、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建构逻辑 |
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实践特征 |
三、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类型思考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治话语的结构体系 |
第一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形” |
一、“形”的含义:外部形式 |
二、对宏观结构的分析 |
三、对微观结构的解读 |
第二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意” |
一、“意”的含义:内部理念 |
二、内部理念的特征 |
三、内部理念的要素 |
第三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结构融贯性 |
一、结构融贯性的含义 |
二、结构融贯性的要求 |
三、结构融贯性的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当代中国代表性法治话语诠释 |
第一节 全面依法治国 |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话语内涵 |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话语功能 |
第二节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
一、“新十六字方针”的话语意蕴 |
二、“新十六字方针”的话语功能 |
第三节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
一、“一体建设”的“形意”解读 |
二、“一体建设”的话语功能 |
第四节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
一、权力监督的话语内涵阐发 |
二、权力监督话语的意义 |
第五节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话语分析 |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战略阐释 |
第六节 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
一、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话语释义 |
二、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话语效果 |
第七节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 |
一、法治与德治话语结合的特征 |
二、德治与法治话语结合的作用 |
第八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发展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发展方向 |
一、法治话语发展的特点和优势 |
二、法治话语的发展方向 |
第二节 尊重和彰显法治话语的逻辑 |
一、逻辑之于法治话语的功能 |
二、法治话语的逻辑准则 |
第三节 坚持法律至上的体系思维 |
一、体系思维对于法治话语发展的意义 |
二、审慎把握话语体系的开放标准 |
三、立足法律方法论完善和发挥法治话语功能 |
四、推动道德话语和法治话语有机融合 |
第四节 全面完善话语方式,科学充实话语内容 |
一、全面完善法治话语方式 |
二、科学充实法治话语内容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语: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话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进路、相关概念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陪审制度缘起与演进 |
第一节 陪审制度缘起 |
一、古雅典陪审制度 |
二、古罗马陪审制度 |
第二节 现代陪审制度 |
一、英国陪审制度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 |
第三节 陪审制度演进样态—以法国和日本为例 |
一、法国参审制度 |
二、日本裁判员制度 |
第二章 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 |
第一节 传统型理念 |
一、司法民主的理念 |
二、裁判公正的理念 |
三、权力制衡的理念 |
第二节 变革型理念 |
一、增进司法信赖 |
二、强司法民主正当性 |
三、对诉讼结构的改造功能 |
第三章 近代中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清末陪审制度 |
一、立法背景 |
二、立法效果 |
第二节 民国时期陪审制度 |
一、立法概况 |
二、实践效果 |
第三节 早期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人民陪审制度 |
二、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工作的发展 |
第四章 新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司法实践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辉煌期(1949 年~1957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进期(1958 年~1966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渡期(1976 年~1999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五章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
第一节 人民陪审立法的背景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一、官方评价及依据 |
二、理论评价及依据 |
第六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 |
一、调查对象 |
二、调查工具 |
三、调查时间 |
第二节 研究问题及研究假设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统计分析 |
一、信度分析 |
二、效度分析 |
三、描述性分析 |
第四节 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 |
第七章 面向“法治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法治中国之维的主体性建构 |
一、法治中国概念的内涵 |
二、法治中国的主体性建构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性建构 |
第二节 规范互补之维的制度建设 |
一、内生性规范的互补 |
二、外生性规范的互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4)中西法律文化视野下的“德法并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国法律文化下的德法关系 |
(一)汉语中“德”的发展 |
(二)汉语中“德”的涵义 |
(三)中国历史中的“德法之辩” |
(四)中国的“德治”传统 |
二、西方法律文化下的“德”“法”关系 |
(一)西方语境下“德”的发展及主要含义 |
(二)西方“德”“法”的冲突与妥协 |
(三)西方的法治传统 |
三、中西“德”“法”关系视野下德法并举 |
(一)中西“德”“法”关系法律文化视野下的比较 |
(二)当代中国与传统中国“德”“法”关系模式的比较 |
(三)当代中国法治“德”“法”关系模式下的法治困境 |
(四)“德法并举”与当代法治之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言 第一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清末少年司法理念的萌起 |
一、历史背景 |
二、少年司法机构的初设 |
三、清末少年司法制度的立法初显 |
第二节 民初少年司法制度的萌芽 |
一、少年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 |
二、少年刑事处分执行的特别规定 |
三、少年审判制度的初设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一、第一阶段(1955 年―1970年“少年事件处理法”形成) |
二、第二阶段(1971-1996年“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 |
三、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少年事件处理法”全面修订) 第二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刑事政策背景 |
第一节 少年刑事政策之概述 |
一、刑事政策概念 |
二、少年刑事政策之意义 |
第二节 少年刑事政策之演化 |
一、“惩罚―报应”少年刑事政策 |
二、“保护―矫正”少年刑事政策 |
三、“保护-惩罚”二元少年刑事政策 |
第三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发展的启示 |
一、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实践偏差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应然取向 |
三、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动态发展 第三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适用对象 |
第一节 “少年事件处理法”适用对象的分类 |
一、触法儿童 |
二、触法少年 |
三、虞犯少年 |
第二节 虞犯少年适用对象范围之争议 |
一、争议之由来 |
二、争议焦点之博弈 |
第三节 对扩大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司法适用对象之启示 |
一、低龄触法未成年人应纳入司法管辖 |
二、严重不良行为少年应提前预防 第四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主导保护 |
一、少年法院(庭)建立的必要性 |
二、少年法院(庭)的组织 |
第二节 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力保护与前沿预防 |
一、检察机关的协力保护 |
二、少年警察局(队)的前沿预防 |
第三节 其他机构(个人)的广泛参与保护 |
一、社会福利、教养机构的参与与福利保护 |
二、少年法定代理人参与与强制亲职教育 |
第四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建构独立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启示 |
一、以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为抓手 |
二、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的推动作用 |
三、全面推进未成年人警务中心建设 |
四、整体谋划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 第五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实体处遇 |
第一节 少年事件的实体处分 |
一、实体处分的裁定基础 |
二、少年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的抉择 |
三、保护处分适用的比例原则 |
第二节 保护处分 |
一、训诫辅以假日生活辅导 |
二、保护管束 |
三、安置辅导 |
四、感化教育 |
第三节 刑事处分 |
一、少年免刑及免刑后处分的特殊性 |
二、少年适用刑事处分种类的特殊性 |
三、缓刑、假释适用要件的特殊性 |
四、刑事处分执行方式的特殊性 |
第四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启示 |
一、未成人保护处分设置的必要性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三、保护处分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六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程序保障 |
第一节 少年非行的发现与受理 |
一、少年非行的发现 |
二、少年法院的受理 |
第二节 审前调查 |
一、审前调查概述 |
二、审前调查的开展 |
三、审前调查结论的运用 |
第三节 开庭审理 |
一、审理方式之独特性 |
二、审理过程之开展 |
三、审理过程之保护措施 |
第四节 刑事案件逆移送制度 |
一、先议权的产生及作用 |
二、逆移送启动侦查程序 |
第五节 完善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启示 |
一、问题提出 |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的状况 |
三、由检察院主导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建议 第七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支持体系 |
第一节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背景 |
二、福利制度支持下的儿童及少年权益保障 |
三、儿童及少年的福利保护 |
第二节 儿童及少年被害人保护制度 |
一、少年及儿童犯罪被害人的立法保护 |
二、校园被霸凌人的保护 |
三、少年恢复性司法的开展 |
第三节 我国大陆地区相关未成年人制度完善的启示 |
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福利保护 |
二、“问题”未成年少女的福利保护 |
三、未成年人身份权、家庭生长权的福利保护 |
四、未成年犯罪被害人的福利保护 第八章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之借鉴思考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 |
一、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法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治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大陆地区以“未成年人”命名的专门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对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梳理与借鉴 |
一、儿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下的福利性保护 |
二、需保护必要性调查下的行为科学配合 |
三、少年观护制度下的更生保护 |
四、层级化少年保护圈下的全面预防 |
第三节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修法方略 |
一、修法总体思路的提出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理法”的立法建议 |
三、对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修订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致谢 |
(6)信用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依据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界定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信用立法的基本境况:我国、美国和欧盟的信用立法 |
第一节 我国信用立法的检视与分析 |
一、我国信用立法的历史发展 |
二、我国信用立法的具体规范 |
三、我国信用立法的经验与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用立法的检视与分析 |
一、美国信用立法的历史发展 |
二、美国信用立法的具体规范 |
三、美国信用立法的经验与问题 |
第三节 欧盟信用立法的检视与分析 |
一、欧盟信用立法的历史发展 |
二、欧盟信用立法的具体规范 |
三、欧盟信用立法的经验与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信用立法的对象多变:在信息与信任之间的信用 |
第一节 信用立法对象的多变与演进 |
一、“信用”的缘起 |
二、“信用”多变的历史诱因与逻辑形态 |
第二节 信用多变的形成模式与理解维度 |
一、信用形成的二元模式 |
二、信用当下理解维度的异化 |
三、理解信用之要义 |
第三节 信用作为信息与信任之间互动的算法结构 |
一、信息与信任互动形成的信用算法逻辑是二分的 |
二、信息与信任互动形成的信用算法结构具有动态性 |
三、信息与信任互动需借助于进化性的信用算法结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用立法的基本逻辑:以信用伦理机制为结构基础 |
第一节 信用伦理机制核心——信任的两个视角 |
一、内在视角的信任观 |
二、外在视角的信任观 |
三、两个视角的对比 |
第二节 信用伦理机制核心——信任的运行逻辑 |
一、人格信任的运行逻辑 |
二、系统信任的运行逻辑 |
三、信用伦理运行逻辑的二元对比 |
第三节 信用伦理机制的立法逻辑 |
一、信用立法的基本范畴 |
二、信用立法的立法理论审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用立法的关键制度节点(一):路径与构建 |
第一节 信用立法的路径选择:自主型与强制型 |
一、自主型信用立法制度模式的基本逻辑 |
二、强制型信用立法制度模式的基本逻辑 |
三、信用立法两种逻辑模式的对比与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信用立法制度模式的实践选择与建议 |
一、信用立法中行政类“联合惩戒”的相关规范与运行程序 |
二、信用立法中司法类“联合惩戒”的相关规范与运行程序 |
三、“联合惩戒”制度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
四、“联合惩戒”制度构建的其他问题与相关建议 |
第三节 信用立法中基础规范的构建建议 |
一、信用信息规范构建的关键逻辑节点 |
二、征信管理规范构建的关键逻辑节点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信用立法的关键制度节点(二): 救济与建议 |
第一节 个人信用破产立法的理论困境与制度建议 |
一、个人信用破产的理论困境 |
二、个人信用破产立法的路径要求 |
三、个人信用破产立法的制度建议 |
第二节 信用立法中遗忘权构建的理论之争与视角建议 |
一、“遗忘权”构建的理论之争 |
二、“遗忘权”构建中外在视角的不足 |
三、“遗忘权”构建的双视角建议 |
四、“遗忘权”构建的双视角之因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吴经熊的中西法律思想研究及其创见(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原因、意义与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研究方法、文献与框架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吴经熊的生平经历 |
第一节 乡风家世 |
第二节 求学教育 |
第三节 事业功绩 |
第四节 宗教信仰 |
本章小结:吴经熊的人生经历对其法律思想之影响 |
第二章 中法溯源:吴经熊对中国法律思想的译介与研究 |
第一节 吴经熊对中国法律思想资料之译介与诠释 |
一、译介之原因 |
二、译介之基本内容 |
三、译介之评析 |
第二节 吴经熊对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之进程研究 |
一、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进程之回顾 |
二、道德与法律:分期之标准 |
三、对吴经熊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分期之评析 |
第三节 吴经熊对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比较研究 |
一、孔、孟儒家法律思想之研究 |
二、道、法两家法律思想之研究 |
三、儒法“人治”与“法治”之争的比较研究 |
第四节 吴经熊对中国新旧法律思想之比较研究 |
一、中国新旧法制的“哲学基础”之比较研究 |
二、中国新旧法律传统中的“个人地位”之比较研究 |
本章小结:对吴经熊的中国法律思想研究之初步评估 |
第三章 西法研深:吴经熊对西方法律思想的研究与批判 |
第一节 吴经熊对西方法学名家的法律思想之研究 |
一、霍姆斯、施塔姆勒和庞德法律思想之研究 |
二、奥斯丁、卡多佐和威尔逊法律思想之研究 |
三、托马斯·阿奎那法律思想之研究 |
第二节 吴经熊对西方法律思想传统之研究 |
一、自然法思想之研究 |
二、普通法传统之研究 |
三、自然法、普通法与基督教之关系研究 |
第三节 吴经熊对西方法律思想之批判 |
一、批判西方法学中的“一元论” |
二、批判西方“机械化”的法学 |
三、批判西方“个人主义”法学 |
本章小结:对吴经熊的西方法律思想研究之初步评估 |
第四章 超越中与西:吴经熊的法律思想之创见 |
第一节 超越法律“个观”与“概观”的法律认识论 |
一、“个观”与“概观”之争 |
二、法律的存在:吴经熊的法律认识论 |
三、法律个观与概观问题之再探讨 |
第二节 综合分析“法律概念”与“司法过程”的新分析法学 |
一、法理学范围之重新界定 |
二、法律概念之实在性分析 |
三、司法过程中的科学方法论 |
第三节 贯通“恒常”与“无常”的新自然法论 |
一、吴经熊的自然法思想之转变 |
二、“在进化中的自然法”:吴经熊的自然法思想 |
三、自然与恩典:自然法的认知方法 |
第四节 追求“真、善、美”的法律艺术论 |
一、吴经熊的法律艺术论之转变 |
二、正义与法律之真、善、美 |
三、审美直觉与法律正义 |
第五节 朝向“人格主义”的天主教法哲学思想 |
一、天主教法哲学:吴经熊后期法律思想之性质定位 |
二、“人格主义”与“集体主义”、“个人主义”之区别 |
三、人格主义与上帝之爱 |
本章小结:对吴经熊的法律思想创见之初步评估 |
第五章 吴经熊的中西法律思想研究及其创见总体评估 |
第一节 吴经熊关于中西法律思想研究的特征 |
一、注重比较与历史研究方法之运用 |
二、注重对中西法律思想的批判研究 |
三、儒学与基督教:注重中西法律思想哲学基础的研究 |
四、从批判到弘扬:吴经熊对儒家思想之评价发生了改变 |
五、普通法与自然法:注重对西方“衡平”法律思想的研究 |
第二节 吴经熊法律思想之创见的特征 |
一、从法律认识论、新分析法学到天主教法哲学 |
二、融会“相反相成”两极:吴经熊法律思想的综合之道 |
三、“法律的存在”与正义:吴经熊注重法律之本源与目的研究 |
四、将法律艺术化:吴经熊注重“法美学”的研究 |
第三节 吴经熊法律思想创见取得之成因探讨 |
一、从思想上而言: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和阿奎那法律思想之影响 |
二、从方法上而言:吴经熊的“直觉”思维方法之影响 |
三、从文化上而言: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基督教文化之共同影响 |
第四节 吴经熊法律思想之创见的时代影响与借鉴意义 |
一、吴经熊法律思想之创见的时代影响 |
二、吴经熊法律思想之创见的借鉴意义 |
结语爱:即法律之实现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中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的目标及意义 |
(一)研究的目标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内容框架 |
五、研究重点和难点 |
六、研究方法和创新 |
(一)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二)本课题的创新之处 |
七、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学理考察 |
一、检察官及其职权的涵义 |
(一)检察官概念的界定 |
(二)检察官职权的构成 |
(三)检察官之于法治国家的意义 |
二、检察官的素质构成解读 |
(一)检察官素质的基本涵义 |
(二)检察官素质的构成层次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概念范畴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涵义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特征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种类 |
四、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基本特质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主导——“党的领导”和“法律监督”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模式——“先选后训”和“统考分训”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内容——“检察教官”和“技能实战” |
五、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定位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与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与大学法学学历教育 |
第二章 检察官继续教育的价值考量 |
一、宏观总体目标——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目的价值 |
(一)社会正义维度下的目的性考量 |
(二)法律实现维度下的目的性考量 |
二、中观执法目标——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功能价值 |
(一)法治国家目标下的功能性考量 |
(二)检察官职业化目标下的功能性考量 |
三、微观个体目标——检察官继续教育的人本价值 |
(一)立德树人目标下的人本性考量 |
(二)个体素质目标下的人本性考量 |
第三章 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发展脉络及域外考察 |
一、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发展脉络 |
(一)艰难曲折的检察官继续教育 |
(二)快速起步的检察官继续教育 |
(三)全面发展的检察官继续教育 |
(四)日益精细的检察官继续教育 |
二、域外检察官继续教育的考察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官继续教育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继续教育 |
三、域外检察官教育的经验与启示 |
(一)域外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特点 |
(二)域外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借鉴 |
第四章 检察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一、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 |
(一)教育目标界定尚不清晰 |
(二)教育运行体制还不科学 |
(三)教育内容体系仍不系统 |
(四)教育质量效果有待提高 |
(五)教育重点层次不够明确 |
二、影响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因素 |
(一)法律职业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影响 |
(二)外部环境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影响 |
(三)师资力量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影响 |
(四)培训体系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影响 |
第五章 健全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内部运行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目标和内容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目标设置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课程和教学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课程体系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教学方式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师资和质评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师资建设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质量评价 |
第六章 完善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外部保障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实施保障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法制保障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组织保障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物质保障 |
(四)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机制保障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国际交流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国内合作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教育衔接 |
第七章 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新时代变化和发展前瞻 |
一、新时代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发展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态势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走向 |
二、新时代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探索 |
(一)新时代理论下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探索与期望 |
(二)人员分类管理下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探索与期望 |
(三)监察体制改革下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探索与期望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实践的再思考 |
(一)理念的现代化是目标导向 |
(二)实施的法制化是前提条件 |
(三)形势的时代化是基本动力 |
(四)培训的科学化是行为标杆 |
(五)师资的精英化是实现桥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历史意义、司法责任与时代使命(论文提纲范文)
一、杭州互联网法院:中国司法改革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
(一)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置, 必将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
(二) 应当冷静思索和深入研究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战略定位和未来发展走向 |
二、历史经验的启示:中国专门法院的发展历程 |
(一) 专门法院的此消彼长与历史贡献 |
1. 专门法院此消彼长, 命运各不相同 |
2. 专门法院管辖地域的特殊性让位于管辖事由的专业性 |
(二) 弱化行政区域和管辖的跨地域性, 将成为今后法院司法改革的趋势 |
三、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现实价值:一个“重大制度创新” |
(一) 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主动承接网络强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探索和成果 |
1. 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主动承接网络强国发展责任的成果 |
2. 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国家建设法治网络的重要成果 |
3. 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对接信息时代挑战的成果 |
(二) 三个成果或者说定位之间的关系 |
四、杭州互联网法院:探索网络法治“中国样本”重任中的“居安思危” |
(一) 重任在肩:杭州互联网法院, 肩负着探索网络法治的中国样本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 |
(二) 居安思危:杭州互联网法院面临的两大压力 |
1. 能否做到:让中央满意、社会认可和体现出样本价值 |
2. 内外的双重追赶:杭州互联网法院如何保持自己的独特样本价值和领先身位 |
(1) 面对各地“智慧法院”的纷纷效仿与创新探索:如何发挥“头雁”的示范效应 |
(2) 面对国外“网络法院”的先期探索与后期跟进:如何发挥中国模式的独特性 |
(三) 防止两种错位:杭州互联网法院可能存在的内外和上下认识错位 |
1. 防止中央定位和自身定位的上下错位 |
2. 国外警惕和自身努力的上下错位 |
五、杭州互联网法院:“道”“器”之争和发展方向 |
(一) 防止互联网法院在“道”和“器”认识上的再次错位 |
(二)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个同心圆, 要看到有多个圆周 |
1. 诉讼机制的优化:杭州互联网法院激起的第一圈波纹 |
2. 案件类型的拓展:杭州互联网法院激起的第二圈波纹 |
3. 管辖权制度创新:杭州互联网法院激起的第三圈波纹 |
(三)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主攻方向:跨地域与跨国界的约定管辖 |
1. 跨地域的约定管辖:杭州互联网法院的首要关注点 |
2. 跨国境的约定管辖:杭州互联网法院迟早要面对的司法责任 |
(四) 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中国模式: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真正责任与使命 |
(10)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长久以来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归结 |
一、国内司法地方化议题研究综述及阶段划分 |
二、对司法地方保护表现的总结 |
三、对司法权性质的争论 |
第二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直接触发 |
一、专门法院系统转型的要求 |
二、专门法院系统转型的动向 |
第三节 其他问题视角下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意义阐释 |
一、多区域单元条件下国家整合的问题视角 |
二、区域规则差异化基础上法制统一的问题视角 |
三、区域内以及跨区域的权利救济的问题视角 |
四、国家治理层级体系程序正义的问题视角 |
第二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国内实践 |
第一节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历史镜鉴 |
一、清末的司法革新 |
二、民国时期的新式法院建设 |
三、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司法开拓 |
四、建国初期的司法探索 |
第二节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当代实践 |
一、带有跨行政区划性质法院的类型分析 |
二、带有跨行政区划性质法院的特征总结 |
第三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的制度设计经验 |
一、英国的经验 |
二、法国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的制度设计经验 |
一、德国的经验 |
二、美国的经验 |
第四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理念基础 |
第一节 形成多样性与协调性相结合的法院制度体系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多样性统一的内涵 |
二、国内外法院多样性统一的实践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多样性与协调性的制度设计 |
第二节 彰显竞争性与协作性相结合的法院内生机理 |
一、我国法院竞争及协作的现状 |
二、域外法院竞争与协作的做法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竞争与协作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实现超脱性与接近性相结合的法院组织定位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超脱性与接近性的内涵 |
二、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超脱性的制度设计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接近性的制度设计 |
第五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总体方案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设置依据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研究综述 |
三、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框架设计 |
第二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法官选任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背景下法官选任现状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法官选任的域外经验借鉴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法官选任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组织构造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机构变革面临的问题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机构设置的比较观察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构想 |
第四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经费保障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经费保障遭遇的主要问题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经费保障的域外做法介绍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设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东西方刑事司法交流与思索(论文参考文献)
- [1]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2]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D]. 邹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D]. 李文杰.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4]中西法律文化视野下的“德法并举”[D]. 杨霄.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5]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D]. 余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信用立法问题研究[D]. 李佳飞. 厦门大学, 2019
- [7]吴经熊的中西法律思想研究及其创见[D]. 张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中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研究[D]. 王晰. 东北师范大学, 2018(02)
- [9]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历史意义、司法责任与时代使命[J]. 于志刚,李怀胜. 比较法研究, 2018(03)
- [10]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研究[D]. 刘旭.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