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在原有的“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分法”基础上提出了“政治国家——市场——市民社会”的“三分法”模型,认为市民社会是介于政治国家与经济领域间的一个“第三部门”,其核心要素是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是社会权力的实际承担者,它发挥着单个社会成员无法实现的利益表达、利益沟通和权利维护功能,使“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构想转换为“社会制约权力”,并走入了现实的实践之中。尤其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当代市民社会理论所关注的非政府组织在全球范围内获致了迅速的发展,其作为一种社会自组织力量,为市场社会中原子化的个体提供了市场领域所无法提供的政治参与渠道,同时它通过理性交往活动为国家立法和公权力运行提供了合法性保障,从而分担了国家法治的沉重负担,显现出了法治的社会之维。对于中国来说,法治的真正瓶颈在于社会基础的欠缺。多元化的非政府组织及其型构的市民社会,将是法治实现的社会结构条件,它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一起共同构成了法治的社会根基。因此,发展理性自治的的非政府组织,对于中国的法治建构具有基础性意义。目前,我国虽然也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但从总体上看,立法过于粗疏,管控多于支持,这给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生存、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制约。笔者以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勃兴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因而进一步健全非政府组织立法、将其纳入法制轨道,是当前的重要课题。对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现存问题和法律环境,对如何完善非政府组织的法治建构进行了探讨,并尝试提出一些政策建议,包括:建立非政府组织设立备案制度、改革双重管理体制、明确财政援助和税收优惠制度等。总而言之,政府应该在依法治理的同时,尊重非政府组织的主体意识,通过培育成熟的非政府组织,来塑造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公共精神和民主技能,以最终形成民主法治的社会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