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列宁是世界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创立者,他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基础上,从俄国的政治经济实际条件出发,阐述了一系列有关司法权的理论学说,将人类对司法权理论的认识推向了又一个发展阶段。列宁司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在苏俄十月革命后的制度实践,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形成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对立的司法权理论和制度。由于意思形态的上的根本对立,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政体形式的不同,因此,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在基本内容上,列宁的社会主义司法思想都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司法权理论存在着根本的差异,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论形态和政治学说。列宁司法思想是列宁在领导俄国长期革命斗争和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以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法制统一和权力监督为内容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构成了列宁司法思想的理论逻辑起点。在对资产阶级司法的局限性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列宁阐发了司法独立、司法平等、司法民主、司法监督和司法公正等一系列的体现人类司法文明精神的思想理念。根据这些思想理念,列宁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进行建构并应用于苏俄社会主义司法建设的实践。列宁的司法思想是列宁法律思想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列宁领导苏联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理论成果,列宁的司法思想理念对苏维埃的法院制度和检察制度的建设都起到方向性的指引作用。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体制上,列宁认为,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受权力机关监督,向权力机关负责;对于社会主义司法权的构成与行使上,列宁主张,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构成,法院和检察机关均属于司法机关,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和司法权性质的构想,无论对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司法理论和司法制度的形成,拟或是对我国建国初期司法理论和司法制度的构建都产生了重要、深刻而全面的影响。今天看来,列宁的司法思想尽管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开创者,列宁的司法思想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初期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结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因此,对列宁司法思想的理解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亦不能僵化地理解经典作家的原意,更不能将他的司法思想连同其国家学说一起加以普遍化和神圣化,而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地将列宁的司法权思想赋予时代意义,以指导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司法建设和司法制度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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