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作证,证人作伪证以及证人证言前后反复等问题大量存在,严重阻碍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有鉴于此,笔者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各方面原因,明确提出从法律层面解决问题的当务之急是重新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明确证人的义务,保障证人的权利,并且建立科学合理的证人作证程序。抛却刑事诉讼证人理论的影响,笔者明确提出民事诉讼证人的概念,界定了证人的范围。同时提出证人作证能力的“二分法”,即作证权利能力和作证行为能力的划分,这为研究和解决证人作证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证人的义务和权利是紧密相联,相辅相承的两个方面。证人作证首先体现为“义务”,这是由证人作证权利能力的扩展性、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和作证行为的利他性所决定的。义务内容主要是“出庭作证义务”和“如实作证义务”。证人的权利具有附随性,证人享有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为前提。权利内容也是多方面的,尤以“安全保障权”、“经济补偿权”和“免证权”更为重要。如果说建立科学的证人义务和权利体系是解决证人作证问题的实体保障,那么建立科学的证人作证程序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程序保障。证人作证程序,从传唤到退庭存在诸多环节,笔者着力于论述“传唤”、“宣誓”、“询问”等三个最为重要程序,充分发挥证人作证程序的独立价值。解决民事诉讼证人作证问题,建立完善的证人作证制度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笔者以此为题撰写毕业论文,就是希望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为当前证人作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贡献自身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