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代理权征集,是指在股东不能或不愿出席股东大会时,现任董事会或外部股东主动发出以其为投票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向股东征集投票代理权,并代替被征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征集者多有特定目的,外部股东通过发起征集掌握主动权,力求控制公司运营;管理层或为了维护自己的现有控制地位,或为了使自身决策能够顺利实施,也会主动发起征集。代理权征集制度起源于美国,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已建立。我国自94年君万之争以来,20余年间代理权征集实例不断涌现,其中不乏胜利股权之争、宝钢增发征集等声势浩大者。但我国该领域立法薄弱,规范不统一、可操作性差,对引导和规范实践中的征集实例力不从心。鉴于此,本文以“我国建立代理权征集制度的法学思考”为题,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角度,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对代理权征集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以期对我国将来代理权征集的立法有所裨益。全文共分四章,计三万三千余字。导言以实例中的授权委托书开头,引出代理权征集的概念。第一章对代理权征集制度的概念进行解析。现对其进行界定,通过与相关制度的区分对比归纳出其特性,并通过对其理论基础和法理成因的分析使概念进一步明晰。股东的投票决策权是代理权征集的理论基础。股权高度分散和投票权集中行使的矛盾,要求股东将投票权交由他人行使,通过征集集中行使投票权也可以使股东会决议顺利通过,代理权征集制度由此而生。第二章对我国该制度建立的必要及可行性进行分析。从代理权征集制度的法律功效潜力巨大、促进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正面价值、我国对该制度的需求迫切,潜在负面价值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论述了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同时,从我国股权结构的改善、股东意识的逐渐增强、监管的逐步规范角度,对我国该制度建立的可行性简略予以论述。第三章以较具代表性的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例为基础,对现存立法例之于我国的借鉴意义予以分析。美国长期的司法实践和丰富的判例,使其制度框架日臻成熟和完善,可作我国借鉴立法的蓝本。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当前国情有相似之处,颇有可借鉴之处,其对美国立法的本土化移植对我国的立法也很有启示。第四章是对我国制度构建的思考与建议。从立法导向、立法体例、一般制度和分歧制度四个部分予以论述。在保护小股东利益为宗旨、侧重对外部股东及信息披露规制的立法导向下,借鉴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先进立法例,对涉及征集行为界定、征集人资格界定、委托书格式内容、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股东提案权等的一般制度和有偿征集禁止、征集费用补偿等分歧制度的构建分别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