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规定第一次旗帜鲜明地将公司社会责任引入立法,既具有里程碑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深化此条款的理解以及关注其贯彻落实就成为必要。本文首先全面剖析了《公司法》第5条第1款,梳理了其中所包含的逻辑关系,然后在对此条款整体把握的基础上,探讨了对此条款的贯彻落实。全文分为四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质。这部分首先探讨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通过对国内外有代表性的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归纳比较,得出笔者自己的结论,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最大化满足公司股东利益的同时,应该兼顾其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起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应该包括对公司营利性的肯定和对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赞同两方面的内容。然后,通过对《公司法》第5条第1款的分析,发现《公司法》第5条第1款同样既承认公司的营利性本质,并在此基础上,也提出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因此,《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的一种修正。最后,论述了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统一。第二部分,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的社会法律责任和社会道德责任的统一。《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必须“两个遵守”。即“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笔者谓之第一个“遵守”为公司的社会法律责任;第二个“遵守”为公司的社会道德责任。如同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统一,公司的社会法律责任和公司的社会道德责任也是统一的。因此,公司做到守法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就会圆满地履行,公司除了守法外,还要履行公司的社会道德责任。这就需要加强对公司社会责任践行的监督。笔者从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两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对《公司法》第5条第1款的整体把握。对《公司法》第5条第1款进行分解剖析后,还应对其进行整体上的把握。《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体现了一种价值理念和价值取向,它不是一种单纯的宣示和口号,而是具有重要的现实规范意义。一方面它是一个强制性的公法条款,有待于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细化补充;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总括性的开放式条款,使得法官断案有了法律依据,使法官能够根据公众良知结合具体的经济社会背景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并且,《公司法》在分则中规定了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详细具体的内容条款。第四部分,如何贯彻《公司法》第5条第1款。对一条款的分解剖析整体理解,最终要落实到其贯彻上。首先,在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下,应该建构各相关法律法规相互配合的、综合的、全面的和有实效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其次,在公司法领域,改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构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具体包括三点:(1)调整董事(会)职责,要求董事(会)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为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提供制度保障;(2)扩大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范围,加大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力度;(3)完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为实现共同治理机制提供制度保障。第三,理性推进公司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第四,加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责任教育。最后,笔者用图示的形式概括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