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口供补强规则是一项防止误判的重要规则,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却仅有第46条笼统的规定,该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口供需要补强、补强证据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需要补强到何种程度以及共犯的口供如何补强等问题,因而,仅有第46条的规定并不足以防止产生误判。本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具体界定了口供以及口供补强规则的概念,讨论了口供补强规则与自由心证原则的关系,澄清了口供补强规则的理论依据,并具体探讨了补强的对象、范围、程度以及共犯的口供如何补强等问题。本文认为:只有承认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实的陈述才能构成口供,仅承认一部分犯罪事实的陈述属于自认而不属于口供因而不需要补强;口供的内容仅有供述,不包括辩解;口供补强规则仅指单凭口供即可形成有罪心证时必须有补强证据的要求,口供不足以使法官形成有罪心证因而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这是自由心证原则的应有之义,不属于口供补强规则的范畴;口供补强规则是自由心证原则的例外;口供补强规则的理论基础是防止误判而不是防止强迫逼取口供;在我国,无论是庭上的口供还是庭外的口供,都需要有补强证据予以补强;补强证据的补强程度只需达到它与口供相结合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程度即可;共犯的口供被用于证明其他共犯的罪行时应当有补强证据,但不能用各个共犯的口供相互作为对方的补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