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名誉受法律保护,但是对死者名誉的保护,却只有最高院对案件的批复和解释。可以说,我国对死者名誉的保护是持肯定态度的。但由于民法上没有明确系统的规定死者名誉是否应该进行保护,所以民法学术界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多层次的讨论。在西方法制较健全的国家对死者的名誉是不保护的,我国现在处在一个从身份向契约转变的过程中,所以身份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还比较深远。死者名誉是否受侵害,关系到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因而我们在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对死者名誉进行保护有其必要性。在设计死者名誉保护体系时,应该保护的是死者名誉而不是保护死者生前的名誉权,也不是死者死后的名誉权(公民死后就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是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死者近亲属的名誉受到损害自有其自己的名誉权进行保护)。死者的名誉受到侵害,导致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受到侵害,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至于可以提起诉讼的近亲属的范围应当限制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文的具体内容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写了关于死者名誉保护的现有理论及外国立法情况。第二部分是对死者的民事主体地位研究。对死者名誉保护的问题的先决问题是死者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第三部分是死者名誉保护的法理基础探究。从我国的现实社会背景出发,我国现在的社会还没有完全摆脱身份的影响,死者名誉受到侵害会使死者近亲属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侵害,主要为了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利益才保护死者的名誉。第四部分是从侵害死者名誉的构成要件、诉讼主体范围、保护死者名誉程度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具体构建一个对死者名誉进行保护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