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再审理由作为开启刑事再审程序的“阀门”,不仅关系到实体真实发现与裁判确定力的平衡,对于实现刑事再审的救济本质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刑事再审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世界各国的刑事再审理由因各国的价值理念、法律传统、社会制度等方面的不同而各具特点,但大多数的法治国家都将“新证据”作为启动刑事再审程序最常见的理由。既然“新证据”是最常见的刑事再审理由,那么对它界定的不同将关系着绝大多数刑事再审案件是否能启动,换言之,“新证据”是开启刑事再审程序之门最为重要的一把“钥匙”。由此推知,对“新证据”的科学界定将是科学合理设置刑事再审理由的关键所在。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根据“新证据”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新证据”提起再审抗诉。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检察机关以“新证据”为由提起再审申请的情形也占据相当的比例。但是我国现有立法对刑事再审理由中“新证据”的规定却过于简单,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未曾深入,以致于司法实践中以“新证据”为由提起的刑事再审存在诸多问题。关于“新证据”的界定不仅是各国刑事再审理由研究的重点,更是各国研究的难点。不过,从国外的研究情况来看,大多数现代法治国家对“新证据”的界定是比较完善的,相关理论研究也较为深入。因此,本文主要是在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和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界定刑事再审理由中“新证据”所涉及的问题以及“新证据”作为刑事再审理由的法理基础。首先,界定“新证据”主要涉及的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新证据”的范围,二是“新证据”的判断标准,其判断标准又包括形式判断标准和实质判断标准。各国由于立场和价值追求的不同,对“新证据”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此处,笔者仅把界定“新证据”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来,为下文的比较考察以及构建我国刑事再审理由中“新证据”的认定和审查判断规则做出铺垫。其次,分析“新证据”作为刑事再审理由的法理基础,此时主要先从刑事再审理由设置的法理基础入手,即讨论刑事再审理由的设置如何平衡实体真实发现主义与既判力理论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实体真实发现主义和既判力理论之间的平衡点即为——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促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而这正是刑事再审理由设置的法理基础。刑事再审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遵循实体真实发现主义形成的再审理由以及遵循程序合理主义形成的再审理由,“新证据”则属于前者,因此,“新证据”作为刑事再审理由的立法宗旨在于实体真实发现主义,同时结合刑事再审理由设置的法理基础得出“新证据”作为刑事再审理由的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出根据刑事再审是否有利于被告人,新证据的界定标准应有所不同。该部分主要为下文的写作做好铺垫。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一些国家关于刑事再审理由中“新证据”的立法规定以及相关理论,研究对象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法国、德国、日本和英国。这部分主要是在考察其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上述几个国家对“新证据”界定涉及的几个问题的不同见解,为下文构建和完善我国相关规则和制度提供借鉴。第三部分对我国刑事再审理由中“新证据”认定和审查判断的现状及原因进行了阐述。本文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的层面分析了刑事再审理由中“新证据”认定和审查判断的现状。立法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新证据”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笔者主要通过分析一定数量的再审案例得出“新证据”在具体运用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总结前文结论的基础上,笔者针对我国刑事再审理由中“新证据”认定和审查判断的现状,借鉴国外有益的规定和理论,为构建我国刑事再审理由中“新证据”认定和审查判断规则以及完善相关理论和制度提出了系统的建议。首先,要从深层次上剔除错误的思想,即改善我国刑事再审的指导思想。其次,要对我国的刑事再审理由进行重新分类,应将刑事再审理由按照是否有利于被告人进行区分。笔者正是在此基础上从“新证据”的范围,“新证据”的衡量标准,以“新证据”为由提起不利于被告人再审的限制以及“新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四个方面对的我国刑事再审理由中“新证据”界定的相关规则进行构建。笔者认为单纯依靠规则的构建还无法解决存在的问题,必须对刑事再审审查程序以及影响刑事再审启动的错案责任追究制进行相应的完善才能使具体的规则落到实处。所以最后,笔者从刑事再审的审查主体和审查程序两方面对刑事再审审查程序进行了完善,也对如何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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