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目标,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实践。各职能部门也都从自己的部门职能实际出发,献策献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做出了积极地贡献。广大农民群众也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倾心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园。致使“十一五”时期,农村经济社会是历史上发展变化最大的时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大领域都有重大突破,取得了良好的建设成果。但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在农村社会积淀已久,伴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发展起来的;有的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中随着农村社会的快速转型产生的,这些问题渗透到农村经济社会中形成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的不和谐因素,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长期有效地展开,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历史任务的实现。因此我在本文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在和谐社会视域中进行建设,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论的重大突破,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的需要。本文将以农村经济社会现状为基础,以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农民新型化为载体,为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把契约法的精神融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实行契约管理,以契约的形式规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关系主体,把国家、党、政府、村支部、村委会、各经济组织、各社会团体、村民等关系主体,以制度、法律法规、政策、政府文件、村规民约、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契约形式加以规范,使关系主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秩序参与建设,共享发展成果,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一个快速发展、安定有序、繁荣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瓶颈,而是中国向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转型的“稳定器”和“蓄水池”,更是中国和平崛起的“源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