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长期以来,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不能在教育行政部门得到充分有效的贯彻落实,严重制约了教育行政权行使的有效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先后颁布了教育法律7部,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则更多,结束了教育无法可依的历史。但是,“法制”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法治”的实现。教育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执行,与它们的制定一样重要。在教育无法可依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后,教育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已经成为我国教育法学研究面临的主要问题。当前,在教育行政管理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教育行政权不能有效行使,导致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的情况,主要表现在:行使主体不明、政校不分、政事不分,教育部直接举办大学,地方教委直接举办中小学,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教育中介组织之间权责缺乏明确的界定;有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务员行政乱作为、行政不作为、行政慢作为;有的程序不当,有的监督不力,有的行政队伍素质不高:缺乏专门的教育执法机构,教育法律法规成了“软法”、“水法”;立法滞后,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落后于教育行政实践,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有的制度不够完善;不少教育法律法规缺乏经费规定,严重影响了其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给教育行政权的行使造成了混乱,等等。造成上述问题,教育投入不足;对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理论研究不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僵化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教育行政权行使中重管理、轻服务,官本位氛围浓厚;教育行政权行使中重人治、轻法治,存在背后的部门利益等是重要原因。经文献分析、调查访谈、个案分析和比较分析等综合研究,以及“实践—理论—制度”的研究过程,论文深入研究了“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这一教育法学领域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教育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主体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组织、领导、管理与监督的权力,具有法律性、执行性、优益性、膨胀性、恒定性和裁量性的特征.教育行政权的行使是教育行政主体运用国家教育权力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的活动。教育行政权的行使除了固有行政权行使所具有的执行性、命令性、规范性、程序性等特点外,还有自身的特点:主体的多元性、对象的特殊性、行使的协同性、模式的多样性、手段的综合性、监督的广泛性。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就是教育行政权的行使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行政管理的根本要求,完成国家规划的教育发展任务,达到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其主要构成因素是:教育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得到有效的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行为得到切实的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真正得到禁止。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实现,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费保障、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监督保障。保障的法理基础是教育的公益性。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考核指标主要有:教育行政权行使的主体适格性、内容的合法性、程序的正当性、运行的规律性、过程的效能性、结果的到达度等.应当建立专门的教育行政效能督查机构,履行考核的职能职责。基于促进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贯彻实施,以提高教育行政权行使的有效性,并针对教育行政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论文从理念更新、原则确立和措施创新三个层面提出了改革思路:(一)更新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理念: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打造法治型教育行政;树立效能行政的理念,建设效能型教育行政;树立权力有限的理念,推进有限型教育行政;树立责任行政理念,建设责任型教育行政。(二)确立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原则:合法行使、合理行使、程序正当、有限行使。(三)创新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措施:明确教育行政权行使的主体,进一步转变教育行政职能,公开教育行政政务,建立教育行政协同机制,培育教育中介组织,构建教育行政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执法制度。论文的创新之处:在理论方面,界定了教育行政权的概念,分析了教育行政权行使的特点,探讨了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涵义、构成、考核指标、保障条件及法理基础,较全面地分析了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教育行政权“有限论”和教育行政权行使“适度干预论”。在实践方面,探索了创新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措施,提出了改革教育行政权行使主体,如建立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局、教育行政机关效能督查室、教育行政执法大队,将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从教育行政部门剥离,与政府督查室整合等构想;提出了实现教育行政权力重心下移,教育部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改革试验的具体建议;以重庆市为个案,总结了重庆市教育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的成果;提出了增强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制度建设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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