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贿赂”一词也频频出现在媒体、报刊、杂志上,成为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教育系统等领域,引起人民群众的热切关注,也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商业贿赂也是我国目前比较突出的一种腐败现象,由于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它严重危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败坏社会风气,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可能引发其他犯罪活动。商业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早已引起我国决策层的高度重视,从而把反商业贿赂作为当前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之一,而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前提条件。作者此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认定中的几个重点问题展开论述。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基本问题的概述,论述了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的区别、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问题、商业贿赂犯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商业贿赂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认定、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第三部分是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分别论述了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停止形态的认定,单位受贿罪停止形态的认定,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以及介绍贿赂罪停止形态的认定。第四部分着重分析我国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的认定,通过自然人与自然人构成商业贿赂共同犯罪、自然人与单位构成商业贿赂共同犯罪、单位与单位构成商业贿赂共同犯罪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