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罚轻刑化谈起
刘婧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7-162-01
摘要:在经济犯罪这一领域,对其刑罚的设置和适用存在诸多缺陷,出现了很多不再适应于现时社会需求的问题。本文旨从经济犯罪的轻刑化出发,探讨在刑法中设置经济犯罪资格刑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方案。
关键词:经济犯罪;轻刑化;资格刑
一、经济犯罪的轻刑化是必然选择
从理论上来说,轻刑化已经是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也是世界刑罚发展的方向;从实际意义上来说,经济犯罪的重刑设置并没有带来立法者预期的社会效果。所以经济犯罪的轻刑化是我国刑法改革的必然选择,综合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是法定犯,它的反社会性是通过法律规定确立下来的,并且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1】不同于自然犯的“天然的恶”,经济犯罪的“恶”是在一定的社会时期内,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由当时的相关法律确定的。相对于自然犯,经济犯罪主要侵犯的不是个人的生命、健康,而是社会的经济秩序,是社会个体的财产利益,二者的社会危害性显然不能相提并论。正因为如此,对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自然犯,我们通常采取的是生命刑和自由刑等重刑,而对于侵犯财产权的经济犯罪,理应设置相应的财产刑和资格刑,这样才能做到罪刑均衡,罚当其罪。
第二、从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看,经济犯罪绝不只是个人主观恶意导致的,
可以说经济犯罪是社会综合因素的反映。首先,经济犯罪是一种经济行为,具有经济行为的一般特点。而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经济行为的盈利导向诱使更多人为了获取利益而走而挺险。其次,现代社会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思潮,激发了部分经济主体不惜一切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野心,甚至不惧可能触犯刑法带来的后果。再者,经济犯罪的犯罪性由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所决定,在某一时期被认为是经济犯罪的行为在另一时期就可能不被认为是犯罪。综上,对于经济犯罪,社会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转嫁社会责任而完全由个人来承担经济犯罪责任的做法,显然不妥。
第三、根据我国打击经济犯罪的现状,也可以窥见对该类犯罪轻刑化倾向的影子。一方面,就目前的刑法条文来看,对经济犯罪仍然规定了大量的生命刑和自由刑,且刑罚法定刑起点较高。而与经济犯罪密切相关的财产刑则适用不足,资格刑就更没有适用的余地,重刑配置并没有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个罪名的死刑,其中有九个是经济犯罪。很显然,“生命价值高于财产价值”的理念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同,这实际上已经折射出了立法者对经济犯罪轻刑化的选择。
二、经济犯罪资格刑的设置是轻刑化的必然要求
既然经济犯罪的轻刑化是我们的必然选择,那么在刑法中对其的刑罚配置也应有相应的调整。纵观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对资格刑毫无涉及,显然应当对其有所设置。
(一)我国资格刑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刑法中,资格刑主要是剥夺政治权利、剥夺军衔和驱逐出境。后面两种一个是针对军人,一个是针对外国人,在经济犯罪中基本没有适用的可能。而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主要是伴随死刑或无期徒刑出现的,其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必要的,但对经济犯罪而言,其预防和抑制作用微乎其微。更何况,在刑法所规定的经济犯罪各章中,根本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2】
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主体资格的限制或剥夺甚少规定,但是在其他法律中却有类似的规定。主要有:《公司法》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商业银行法》关于“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会计法》关于“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等等。
事实上,以往的经验表明,重刑并没有带来遏制经济犯罪的结果。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自由刑并没有完全剥夺犯罪人从事经济行为的能力,尤其是大量的单位犯罪,自由刑根本无法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而资格刑正是通过限制或者剥夺行为人一定的职务或者从业资格,使其无法再在经济活动中行为,从而达到阻止犯罪的目的。对于单位犯罪,资格刑同样可以通过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遏制其再次犯罪的能力。
(二)我国经济犯罪资格刑的构思。
在一些国家,资格刑作为一种独立刑或者选择刑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而言,将资格刑作为主刑的一种适用还存在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困难。虽然资格刑的种类很多,但是针对适用资格刑的主体,个人和单位可以适用的资格刑种类并不完全相同。
1.针对个人适用的资格刑。
经济犯罪中大部分罪名都是具有某种职务或者某种身份的人实施的,基于刑法的特殊预防,限制或剥夺其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显然是必要的。主要有:(1)职务禁止。这主要是针对在公司、企业担任一定职务的人。而不仅仅是公司企业高管。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公司、企业的负责人或者有一定职务的人往往利用自己的身份便利,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牟取利益。一旦限制或者剥夺了其职务,行为人就无法再利用其地位、条件犯罪,也就丧失了再犯能力。(2)从业资格或活动禁止。经济犯罪是特殊类型的犯罪,它是发生在“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非法经济活动”,【3】又称“白领犯罪”,其主体往往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必然处于一定的行业领域内。这里的人当然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只有限制或者剥夺这一部分人的从业资格,使其不能在该行业内从事经济活动,才能有效遏制其再犯可能性。(3)剥夺一定的民事权利。国外立法有亲权限制和剥夺,但我国不适宜采取这种立法。
2.针对单位适用的资格刑。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设置的刑罚结构比较单一,主要就是罚金刑,而事实上,资格刑对于单位犯罪,尤其是单位经济犯罪的预防、改造和惩罚有着不可比拟的作用。它主要是关于限制或剥夺其经营活动的刑罚处置。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1)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犯罪单位因此丧失法律人格,无法正常营业,也就无法在经营活动中从事犯罪行为。(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也就是限制犯罪单位一定的经营范围或活动区域,或者吊销其某种特种行业许可经营证,主要是针对利用这种许可经营范围从事犯罪行为的法人。(3)勒令停产。有些犯罪单位生产经营的产品会造成对人生命或健康的损害,一旦构成犯罪,则须立即勒令停产,以免危害扩散以及消除其再犯可能性。(4)剥夺荣誉称号。法人作为经济活动主体,法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法人的荣誉权能够给法人带来经济利益。【4】剥夺这种荣誉称号,一方面警示人们该企业或者产品相关要求不达标,一方面削弱其在同行中的竞争力,是一种有效的惩罚措施。(5)停业整顿。主要是针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法人,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工商活动的权利的一部或全部。在这一期限内,强令犯罪单位内部进行整顿,能有效预防犯罪。【5】
参考文献:
[1]荆忠,俞湘静.论经济犯罪的轻刑化[J].犯罪研究,2005,(2).
[2]赵长青主编.经济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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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龙根.浅议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J].前沿.2004,(6)
[5]曹竹.浅析单位经济犯罪资格刑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