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排名论文-李建良,李冬伟,张春婷,沈鹏熠

竞价排名论文-李建良,李冬伟,张春婷,沈鹏熠

导读:本文包含了竞价排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互联网企业,负面事件,信任修复策略,市场反应

竞价排名论文文献综述

李建良,李冬伟,张春婷,沈鹏熠[1](2019)在《互联网企业负面事件信任修复策略的市场反应研究——基于百度“魏则西”与“竞价排名”事件的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文献梳理和分级编码方法对百度在"魏则西"和"竞价排名"两个诚信型负面事件下采取的信任修复策略进行划分和判断。多元线性回归结果表明,针对诚信型负面事件,互联网企业的语言修复与行为修复策略、政府制度修复策略均能积极修复社会公众对企业信任;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和累积超额收益率折线图的分析结果显示,对于诚信型负面事件,行为修复比语言修复更能产生正向的市场反应;强调企业正面属性的仪式型行为比补偿的实质型行为更能产生积极的市场反应;政府制度修复比企业修复策略市场反应更积极;企业在上市所在国发布信任修复信息比在企业所在国发布信任修复信息所产生的市场反应更积极。基于此,为互联网企业和政府在信任修复过程中发挥作用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管理评论》期刊2019年09期)

杨一凡[2](2019)在《关于网络广告监管的思考——基于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搜索引擎根据竞价排名业务所提供的广告,广告商可凭借较小的投资,吸引大量潜在客户,显着提高他们的推广力,并且由于采用灵活的计费和管理模式,广告商可以随时管理和控制广告的显示,这种模式曾经成为最成功的网络广告模式,但是好景不长,由于法律对该模式的监管不到位,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对广告的监督义务履行不到位,惹来了不少官司,在2016年的魏泽西事件中,人们开始质疑这种商业模式背后的道德标准。因此如何对竞价排名服务进行规制,让其满足广告主的利益并更好的服务大众是我们必须讨论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6期)

朱梦[3](2019)在《“互联网+”环境下竞价排名与用户体验的对立与统一》一文中研究指出竞价排名目前是国内搜索引擎的主要收益来源,但竞价排名的存在对不同对象有利有弊,本文从用户角度出发,探讨竞价排名与用户体验之间的对立与统一,对竞价排名和用户之间的融合发展提出思考。(本文来源于《电子商务》期刊2019年09期)

何欣禹[4](2019)在《高考志愿怎能靠搜索引擎?》一文中研究指出“精准定位院校”“与985、211院校成功牵手”“着名部属高校权威志愿填报专家组成团队”……打开搜索引擎,输入“高考志愿”,轻轻一点,或许就能看到此类诱人信息。不过,本报可要提醒,千万别用搜索引擎填报高考志愿。搜索引擎填志愿存风险(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海外版》期刊2019-07-10)

李亮,陈舒献[5](2019)在《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探究——以竞价排名现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服务集技术中立性和商业营利性于一体,标识着网络产业发展的新势头。然而,随之爆发的商标侵权纠纷为传统法律制度的适时调整敲响警钟。为了调和新兴商业模式和传统法律制度的矛盾,合理评价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竞价排名商标侵权行为中的法律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应当厘清竞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合理界定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为促进互联网产业的长足发展提供清明的市场环境和稳固的法制保障。(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19年06期)

朱佩珊[6](2019)在《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的合理注意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作为互联网腾飞发展下的必然产物,其既为广告主企业带来便捷、高效的线上推广模式,又为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运营、发展带来高额利润。然而,法律规定缺失、法律定性模糊使竞价排名带来互联网侵权现象时,无法妥善追究侵权者之责任。在竞价排名中,广告主企业往往是网络侵权的直接侵权人,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无可厚非,但对于在竞价排名中起主导作用的搜索引擎服务商而言,其是否应为该侵权现象负责?学界争议不一。而若无法厘清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的责任界限,将对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与广大互联网用户维权造成阻碍。因此,为了对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的定位及注意义务进行探究,本文将从四部分进行论述,以期得出初步定论。第一部分为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的义务来源初探。该部分从竞价排名的定性及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的定位及其所发挥之作用进行分析。鉴于竞价排名的技术中立性,不同学者持有不同观点,而考量到竞价排名中所掺入的人工因素影响到检索排名的中立性,进而影响到社会公众的检索利益,加之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不但具有主导作用,还获利受益,因此得出竞价排名具有广告属性之观点,并根据竞价排名中搜索引擎服务商因无法履行服务商之一般义务所导致的侵权问题,推理出其在竞价排名应负合理注意义务。第二部分通过中外法律对比论述,得出域外立法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借鉴经验。尤其美国、欧盟及德国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细化分类,并为此规定了不同义务,该方法值得我国法律借鉴。此外,本文通过列举我国不同法律法规在网络侵权汉中所作规定的不足,以期对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的合理注意义务有更深入的认识。第叁部分则从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尝试探究出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注意义务范围及承担方式。通过分析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得出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主客观过错与网络侵权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得出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侵权中承担过错责任。最后,结合竞价交易流程,为搜索引擎服务商设定了“梯度注意义务”。第四部分则从完善立法、设定制度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对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的合理注意义务作出了完善建议,以期通过外在法律规范及行业内在自律等手段,指引和帮助互联网行业蓬勃有序、持续发展。(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9-06-14)

杨双双[7](2019)在《商标关键词搜索服务竞价排名的侵权问题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了多起商标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的侵权案件,但是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分歧。对于商标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的法律性质、该种服务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竞价者将他人商标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搜索引擎服务商应该有怎样的注意义务,各个法院并未形成统一的看法。对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商标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尽管商标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是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但它和一般的自然搜索不同,它是由竞价者选定关键词,由搜索引擎服务商人为改变搜索结果的顺序,虽然具有宣传推广的效果,但由于其广告内容在所链接的第叁方网站上,不在搜索结果的页面上,因此也不属于广告。根据商标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能够给搜索引擎服务商与企业带来双赢的局面,其应当定性为互联网增值服务。根据网络用户能否感知到竞价者所设定的商标关键词,将商标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分为显性竞价排名服务和隐性竞价排名服务,显性竞价排名还被分为两种情形即在竞价者所涉链接中和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网站中都显示他人商标,和只在关键词设链中使用商标,在竞价者自己的网站上没有使用商标的情形。经研究发现,所有商标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中竞价者对他人商标的使用都构成商标使用。其中显性竞价排名服务的第一种行为会造成混淆,显性竞价排名服务的第二种情形可能会构成混淆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隐性竞价排名服务不会造成混淆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可能不构成侵权。由于竞价排名服务属于互联网增值服务,因此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履行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在商标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中搜索引擎服务商对竞价者所设关键词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若为着名商标,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要求竞价者提供相关资质证件。当竞价者存在直接侵权行为时,搜索引擎服务商客观上为其提供实质的帮助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那么搜索引擎服务商就构成间接侵权。(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杨磊,邹伟[8](2019)在《搜索排名首位,竟是山寨“蚂蚁搬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通讯员 杨磊 邹伟)因近期经常接到有关涉嫌山寨的“蚂蚁搬家”擅自加价、损坏客户财物、服务态度恶劣等投诉,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深入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山寨的“蚂蚁搬家”果然不少,而且网络搜索排名首位的就是一家山寨“蚂蚁搬家”。执法人(本文来源于《南京日报》期刊2019-05-20)

杨彩霞[9](2019)在《利益平衡理念下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行为的刑法有限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行为在带来自身与用户利益"双赢"的背后,也成为了诸多网络犯罪的帮凶,由此中外司法实践已拉开其合法性论证的序幕。竞价排名的巨大社会危害与当前法律监管救济的不足决定了对其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认为搜索引擎仅是虚假信息传播的"管道"从而可根据技术中立原则游离于刑法规制范围之外,以及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便可"进港避风"从而否定帮助犯责任的观点均不能成立。在肯定刑法规制必要的前提下,基于对搜索引擎广告行为与信息检索服务行为的双重性质界定,现行法下可直接以虚假广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的重罪论处,而在与竞价企业刑事责任不协调时则宜依据共犯原理处罚。但为维护网络公众利益和促进商业模式创新,刑法在规制竞价排名时应保持谦抑态度,可通过严格"明知"的司法认定、限定刑法处罚的竞价领域以及确立搜索服务商的从宽处罚事由等实现刑法的有限规制。(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陈树科[10](2019)在《网络医疗广告竞价排名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医疗广告竞价排名是当前医疗改革中关于医疗广告推广宣传方式的热点问题。借助于互联网优势使网络医疗广告竞价排名在宣传模式方面获得巨大影响,但也由于此作为一种新业态,相关法律规范的模糊规定、监管的不力、广告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定位不清晰及互联网搜索引擎平台不规范经营导致其出现一系列乱象。本文试图对竞价排名这种互联网新型宣传模式与网络医疗广告结合分析,具体厘定网络医疗广告竞价排名在国内的现状及其缘由,借鉴发展比较完善的美国经验进而提出我国网络医疗广告竞价排名的规制路径。从而更好地适应我国当下医疗改革当中的“医疗+互联网”发展趋势,实现医疗行业有序、稳定、健康发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网络医疗广告竞价排名的概念界定。通过探讨竞价排名的概念、性质与网络医疗广告相关问题的结合,明确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实现“广而告之”价值过程中所体现的与其他商业主体的不同。第二部分为我国网络医疗广告竞价排名的现状及成因。具体展开为网络医疗广告与知识内容的混同,网络医疗广告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混同,网络医疗广告真实虚假之间的混淆,医疗广告同其他商业广告市场化之间的差异及网络医疗广告发布载体的转变。并在总结概括现状基础之上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为《广告法》及医疗广告法相关具体规范的模糊性规定,监管不力,医疗机构发布网络医疗广告与承担社会职能的冲突,医疗行业自律组织职能的定位不清晰。第叁部分为美国网络医疗广告竞价排名的考察。通过分析得出美国网络广告竞价排名注重监管与自律问题,充分肯定广告自律的重要性,辅之以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同时也提出网络医疗广告竞价排名依然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为我国网络医疗广告竞价排名的规制路径。通过对我国网络医疗广告竞价排名的全面分析提出在法律规范层面、监管层面、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医疗广告行业自律组织方面加以引导,探索引入第叁方机构监管机制为医疗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4-01)

竞价排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搜索引擎根据竞价排名业务所提供的广告,广告商可凭借较小的投资,吸引大量潜在客户,显着提高他们的推广力,并且由于采用灵活的计费和管理模式,广告商可以随时管理和控制广告的显示,这种模式曾经成为最成功的网络广告模式,但是好景不长,由于法律对该模式的监管不到位,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对广告的监督义务履行不到位,惹来了不少官司,在2016年的魏泽西事件中,人们开始质疑这种商业模式背后的道德标准。因此如何对竞价排名服务进行规制,让其满足广告主的利益并更好的服务大众是我们必须讨论的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竞价排名论文参考文献

[1].李建良,李冬伟,张春婷,沈鹏熠.互联网企业负面事件信任修复策略的市场反应研究——基于百度“魏则西”与“竞价排名”事件的案例分析[J].管理评论.2019

[2].杨一凡.关于网络广告监管的思考——基于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

[3].朱梦.“互联网+”环境下竞价排名与用户体验的对立与统一[J].电子商务.2019

[4].何欣禹.高考志愿怎能靠搜索引擎?[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9

[5].李亮,陈舒献.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探究——以竞价排名现象为视角[J].社科纵横.2019

[6].朱佩珊.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的合理注意义务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9

[7].杨双双.商标关键词搜索服务竞价排名的侵权问题解析[D].华侨大学.2019

[8].杨磊,邹伟.搜索排名首位,竟是山寨“蚂蚁搬家”[N].南京日报.2019

[9].杨彩霞.利益平衡理念下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行为的刑法有限规制[J].北方法学.2019

[10].陈树科.网络医疗广告竞价排名规制研究[D].兰州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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